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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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 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08〕2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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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愿參保,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堅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會醫療救助相互銜接、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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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2008 年在全市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6月底以前啟動實施。到年底,市轄區城鎮居民參保率力爭達到60%以上,大冶市、陽新縣城鎮居民參保率力爭達到50%左右。逐步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機制、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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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現行統籌區為單位進行統籌,實行全市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分別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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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強經辦管理服務。發展改革、衛生、藥監等部門要深化醫療衛生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加強醫療服務和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預算,并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地稅部門要本著便民原則,足額征繳醫療保險費。民政部門要做好困難對象認定和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工作。公安部門要協助做好城鎮居民戶籍認定工作,提供相關基礎數據。教育部門要做好學生參保的組織宣傳,協助做好登記參保工作。物價部門要加強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管理和監督。殘聯組織要做好重度殘疾人的身份確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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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參保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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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在城鎮學校就讀的農村戶籍學生、城市規劃區內的失地農民、長期進城務工人員的非從業隨住家屬,均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上述農村戶籍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不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在校大學生參加醫療保險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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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籌集和參保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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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依法從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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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2008 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下列標準籌資: (一)中小學校(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特殊學校)學生和18 歲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20 元,其中,個人繳納30元,財政補助90 元。 (二)18 周歲及以上的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280 元,其中個人繳納190 元,財政補助90 元。 (三)未按月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年齡60 周歲及以上的老人個人繳納130 元,財政補助150 元。 述人員中的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費由財政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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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和城鎮居民醫療消費水平的變化情況,提出籌資、補助標準和待遇水平的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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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轄區地方財政補助部分,分別由市、區財政按6:4 的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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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給予補貼,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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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申請參保,需持戶口簿、身份證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等相關材料辦理。在校學生由學校向所在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辦理參保手續。其他城鎮居民必須以家庭非從業人員整體(不含在校學生)到戶籍所在地社區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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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城鎮居民中的中小學生按學年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他居民按自然年度繳納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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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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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保城鎮居民在啟動階段(2008 年12 月31 日前)參保,從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次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啟動階段結束后參保或斷保后重新續保的從繳費之日起90 日后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斷保前的繳費年限不予計算。新生兒從參保繳費次日起開始享受居民醫保待遇。新辦理黃石戶籍的居民在入籍30 日內辦理參保手續,從次月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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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90%用于支付住院、大病門診費用,10%用于普通門診費用統籌。普通門診的補助辦法另行制定。參保居民在門診進行惡性腫瘤放化療、組織器官移植手術后抗排斥、尿毒癥透析、血友病、紅斑狼瘡五種重癥疾病治療的,符合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55%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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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參保居民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費用,起付標準以上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居民按比例分擔。 (一)起付標準。三級醫院、轉市外醫療機構600 元(大冶、陽新為500 元)、二級醫院400 元、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惠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 元。 無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參保居民在惠民醫院住院,不設起付線。 (二)基金支付比例。三級醫院、轉市外醫療機構支付40%、二級醫院支付50%、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惠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支付75%。 低保對象在惠民醫療機構就診,按鄂政辦發〔2007〕68 號文件規定享受優惠減免,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和惠民醫療優惠減免之和原則上不低于醫療費用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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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居民就醫使用《湖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中規定的普通檢查、治療、甲類用藥及符合目錄規定適應癥的乙類用藥,基金按正常的規定比例支付。其他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及乙類用藥個人先付10%,醫療保險基金再按第十六條規定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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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一個年度內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費,基金支付封頂線為3 萬元。 參保居民連續繳費超過3 年或超過6 年的,基金最高支付封頂線分別提高至4 萬元、5 萬元。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基金不再支付。 參保居民醫療費用自付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困難群眾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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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醫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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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城鎮職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即為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可在其中自主選擇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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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住院醫療費用,屬于個人自付的部分,由個人直接對醫院結算;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院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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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居民醫保的用藥目錄、診療及服務項目目錄等按照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國家和省規定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使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甲類藥品;診療必需的,可以按國家和省規定使用部分乙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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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保居民因病需要轉外治療的,須經市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并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方可到確定的統籌地區以外醫院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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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參保居民臨時外出發生急診和長期異地居住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于入院治療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參保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其住院費用按轉外就醫規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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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就有關服務范圍、項目、質量和結算方式等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障參保患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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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認真做好困難群體的醫療救助工作,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參保城鎮居民給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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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參保居民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和自殺(精神病患者除外)等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由第三方承擔責任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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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由財政專項資金支付的艾滋病、血吸蟲病、結核病的住院醫療費用不納入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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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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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居民,視情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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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重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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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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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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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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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城市低保對象按本辦法參保,與其他城鎮居民參保對象實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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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由于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參保居民發生的住院費用由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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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配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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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在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出臺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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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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