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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流動人員錄用備案業務操作規范
2005-05-27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穗勞社就[2005]12號 廣東省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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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
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款的決定》(省十屆人大常委公告第18號),本市對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員實行錄用備案制度。為規范流動人員錄用備案程序,按照流動人口管理重心下移和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制定了《廣州市流動人員錄用備案業務操作規范》,現予印發,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一、請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員錄用備案業務操作規范的要求,配備和完善區(縣級市)、街(鎮)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人員和設備,開展流動人員錄用備案工作。
二、所有區(縣級市)、街(鎮)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均應使用本局業務信息系統辦理流動人員錄用備案手續。凡未開通使用該信息系統的街(鎮),所在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盡快協調解決。
三、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通過組織培訓學習、廣泛宣傳等多項措施,引導轄區內用人單位按本通知要求辦理流動人員錄用備案手續;對未按要求辦理的用人單位,督促其在本通知下發后60日內補辦。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
內容: |
一、為加強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規范流動人員錄用備案程序,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款的決定》(省十屆人大常委公告第1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規范。 二、本市流動人員錄用備案手續按用人單位的隸屬關系辦理。 (一)中央、部隊駐穗和省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省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到省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 (二)市屬、區(縣級市)屬用人單位及本市各級工商行政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到市或經營所在地的區(縣級市)、街(鎮)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 (三)按國家、省、市有關引進人才規定進入本市就業的人員,以及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按有關規定另行辦理。 三、各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受理用人單位錄用流動人員(含新招、續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備案手續,按下列要求查驗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 (一)辦理新招用流動人員的備案手續: 1.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經本市公安部門登記的流動人員有效暫住信息記錄或憑證; 3.流動人員計劃生育證明; 4.《錄用備案單位資料登記表》; 5.《廣州市流動人員錄用備案花名冊》一式兩份(連同電子磁盤); 6.《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無該手冊的流動人員需交小一寸免冠彩照一張領。。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對于已在業務信息處理系統上登記了基本信息的用人單位,若登記項目的資料沒有變更的,可免收取第1和第4項資料。 (二)辦理續用流動人員的備案手續: 1.《廣州市流動人員錄用備案花名冊》一式兩份(連同電子磁盤); 2.《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 (三)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流動人員的備案手續: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流動人員的花名冊(連同電子磁盤)。 四、錄用備案的有關表格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各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向用人單位免費發放,或指引其從廣州市勞動保障信息網上下載和復制。 五、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受理用人單位送交的錄用備案資料后,對符合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發放錄用備案憑證,并核發《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錄用備案的情況,應及時通報相應管轄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其進行查處。 六、各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使用“廣州市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的流動就業管理系統,處理流動人員錄用備案業務,并按以下操作程序建立用人單位錄用備案和流動人員個人就業的電子檔案: (一)通過“廣州市流動人員信息系統”提供的信息,查驗流動人員的人口登記情況,獲取其個人信息;對無登記人口信息的暫不予受理,敦促其辦理人口登記后再進行錄用備案。在本局業務信息系統未能獲取流動人員的人口登記信息前,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查驗其暫住憑證,并登載流動人員的個人信息; (二)登載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三)登載勞動關系情況以及勞動手冊發放記錄; (四)打印備案憑證。 七、本局委托廣州市勞動力市場服務中心負責全市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服務工作,并負責組織區(縣級市)、街(鎮)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錄用備案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工作,并指導轄區內的街(鎮)就業服務機構開展流動人員錄用備案工作。 附件:辦理流動人員錄用備案辦事指南 |
附件: |
辦理流動人員錄用備案辦事指南 一、受理條件(范圍) 用人單位依法招用流動人員,自新招、續用或辭退流動人員之日起30日內; 流動人員在本市已辦理暫住登記。 二、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新招備案: 1. 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原件核對后退還); 2. 流動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暫住證明、計生證(核對后退還); 3. 從事國家規定憑證上崗技術工種的,提供勞動行政部門核發的相應技術等級證書;從事特種作業的提供有效上崗證書(核對后退還); 4.《錄用備案單位資料登記表》一式兩份; 5.《廣州市流動人員錄用備案花名冊》一式兩份(連同電子版); 6. 勞動手冊(無勞動手冊的流動人員提交小一寸免冠彩照一張領取); (二)續用備案: 1.《廣州市流動人員錄用備案花名冊》一式兩份(連同電子版); 2. 勞動手冊。 (三)辭退備案: 《廣州市流動人員錄用備案花名冊》一式兩份(連同電子版)。 說明:已填報《用人單位基本資料登記表》的出示單位留存件,不需再提交營業執照資料;各式表格和《花名冊》電子版格式可從廣州市勞動保障信息網(網址:www.gzlss.gov.cn或gzsc.gzlm.net)下載。 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至送達15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收費標準 本服務事項不收費。 五、辦理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1999年4月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二)關于修改《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有關條款的決定(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2003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六、領件須知 請到原受理窗口領取如下辦理結果: (一)《廣州市流動人員錄用備案表》電腦匯總表一份。 (二)《廣州市流動人員錄用備案花名冊》一份。 (三)已核蓋的《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 領件時請仔細檢查、核對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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