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照顧殘疾人、孤老、烈屬、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個人的實際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稅收法規,對有關個人所得稅的減征辦法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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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的減征對象和減征幅度 (一)對殘疾人、孤老、烈屬的個人所得,可按以下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可先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再按本條規定計算減征的數額。 2、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區別情況分別予以減征: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可享受此待遇。 (二)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險賠償部分之后,視其受災程度,酌情對當期或在受災后半年、一年內,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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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一)殘疾人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界定為殘疾,并取得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聯頒發的殘疾人有效證件的個人。 (二)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滿18周歲的子女。 (三)孤老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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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減征個人所得稅審批權限 個人所得稅的減征,由納稅人向工作或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其中年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報縣(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減征;年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的,報地級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減征。 按月和按次計算的所得項目,按年將其應納稅所得額合并計算以確定減征審批權限。納稅人取得兩項以上的所得,其應納稅所得額合并計算以確定減征審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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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批要求 (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屬于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范圍的個人,可由就職所在單位統一辦理有關減征個人所得稅事宜。 (二)辦理減稅時,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聯核發的殘疾人、革命烈屬、革命傷殘軍人、孤老、殘疾職工的有效證明,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由就職單位申請的,就職單位應提供上述證件,及申請人的收入情況。 3、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個人,在受災后應及時報請主管稅務機關到現場核查,并提供有關損失的資料,已辦理保險的,應提供有關保險及賠償清單。 (三)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的申請后,應及時辦理,并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政策規定或手續不全的,要及時通知申請人,依法納稅或補齊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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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納稅人以欺騙手段騙取減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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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地級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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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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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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