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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續保后養老待遇問題的請示》(綿勞社險[2004]28號)收悉。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關于完善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02]10號)精神,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撤銷、合并或重組,職工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后,與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在原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應合并計算。 二、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離開單位時的繳費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今后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整工資標準時,經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按當地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平均增資額增加繳費工資。當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在國家和省沒有新規定前,以到齡時的繳費工資作為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