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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參保職工住院管理,切實維護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支出,杜絕冒名頂替、偽造病案資料、串換藥品等套取醫療保險基金行為,減少掛床住院現象,現將有關制度規定通知如下: 一、參保職工因病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時,定點醫療機構必須為此參保職工身份的真實性負責,主管醫生、護士長要在《參保職工住院報告單》上簽字,2個工作日內報本院醫保辦,醫保辦工作人員二次核實,確認無誤后簽名,定點醫療機構定期(每周一)向市醫保中心報送一次。 二、對因病情和工作需要確需掛床住院治療的實行報告制度。掛床住院人員要填寫《參保職工掛床住院報告單》,主管醫生、護士長、科主任、醫保辦主任要分別在報告單上簽字,入院三天內報市醫保中心備案(長休假順延)。掛床住院人數不得超過當月住院參保人數的10%,超過規定比例的不予認可。 三、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參保職工的住院管理,嚴格控制掛床住院,正常治療時間不在醫院接受治療的視為掛床住院,當月費用結算時予以扣減。具體結算辦法為: 應撥付統籌金費用×實際在院治療人數/應在院治療人數 四、對嚴重違規行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冒名頂替、偽造病案資料、串換藥品、弄虛作假等嚴重違規行為,市醫保中心要按協議規定扣除違約金,同時建議定點醫療機構追究有關人員相應經濟責任,可按醫保專管人員10%、科主任20%、護士長30%、主管醫生40%比例進行承擔。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