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企業退休人員退管活動經費(以下簡稱退管費)的管理工作,根據市委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積極推進我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深辦發〔2004〕17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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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管費是指通過企業和各級財政等渠道籌集,專項用于企業退休人員移交街道社區進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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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退管費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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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區政府下屬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退管費的征繳。 各區財政局負責退管費財政專戶管理,并監督退管費的使用。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下屬各社區工作站退管費的支出預算編制和申報,并監督各社區工作站按規定使用退管費。 對各區因接收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管理所增加的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局在年終結算時結合各區實際接收退休人員的數量等因素給予適當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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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退管費在接收企業退休人員時按每人3,000元的標準向企業一次性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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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退管費的來源。 (一)退管費原則上由退休人員所在企業一次性繳交,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二)企業無力繳交退管費的,由產權單位繳交。國有產權單位和集體產權單位無力承擔的,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定后由同級財政予以解決。非國有、集體企業因破產清算等原因無力繳交退管費的,須提供有關證明,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該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地的區財政審核后予以解決。 深辦發〔2004〕17號文實施(2004年11月19日)前破產、關閉的國有、集體企業,其應繳交的退管費由同級財政解決;實施后破產、關閉的國有、集體企業應繳交的退管費由產權單位承擔,仍無力承擔的,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定后由同級財政予以解決。 深辦發〔2004〕17號文實施前轉讓、合并或分立的國有、集體企業,其應繳交的退管費由變更后的企業繳交;實施后轉讓、合并或分立的國有、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企業或其產權單位僅承擔轉讓、合并或分立時已退休人員應繳交的退管費。企業另有約定的,由約定企業繳交。 (三)社區(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退休人員(含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退休人員),其退管費由集體經濟組織繳交,經區國有、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定無力繳交的,由所在區財政統籌解決。 (四)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其退管費由戶籍所在地的區財政統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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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退管費的收繳。 (一)企業、社區(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繳交或產權單位承擔的退管費,應在退休人員移交前向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一次繳清,退管費直接繳入區退管費財政專戶。 (二)社會申辦退休人員、無力為退休人員(含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退休人員)繳交退管費的社區(原村級)集體經濟組織, 其退管費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統一向區財政局申請,區財政局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將應繳交的退管費一次性劃入區財政專戶。 (三)無力繳交或承擔退管費的國有、集體企業,其退管費由國有、集體企業或其產權單位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定后由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將應繳交的退管費一次性劃入企業退休人員居住地轄區的退管費財政專戶。 (四)非國有、集體企業因破產清算等原因無力繳交退管費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清算組向該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地的區級財政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審核后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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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退管費支出標準和范圍。 退管費實行定額管理,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年定額為15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員檔案管理、組織學習、開展文體活動、重病住院探視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統一安排、合理調劑"的原則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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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退管費的管理。 (一)街道辦事處要按照社區退休人數和支出定額標準,編制年度退管費支出預算,并報送區財政局批準后執行。 (二)退管費由區財政局劃撥到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按規定安排社區工作站使用。社區工作站要按照退管費支出預算要求,結合退管活動計劃安排情況,按規定使用退管費。 (三)退管費使用情況每年在社區張榜公布一次。 (四)街道辦事處要按時向區財政局報送退管費使用的財務季報和年報。 (五)退休人員跨區、跨街道流動,人數發生增減變化,退管費采取"半年調劑撥付"的辦法,街道辦事處應在每年6月和12月前編制增減統計表,向區財政局提出申請。跨區流動人員由遷出區財政局核準后將遷出的退休人員退管費余額轉撥遷入區財政專戶;區內流動人員退管費由區財政統一調劑。 (六)退管費支出當年有結余的,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超支的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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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退管費的監督管理。 (一)規范會計核算。區財政局、街道辦事處應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8號)等規定,對退管費進行會計核算。每季度終結后的次月十五日前,街道辦事處應編制本轄區退管費會計報表,報送區財政局審核備案。 (二)各區財政局要會同審計等部門加強對退管費的監督檢查,規范支出管理,指導和督促街道辦事處建立健全退管費財務制度。 (三)退管費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違反本暫行辦法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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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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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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