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證山東省社會保障卡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制作、統一發放、統一使用,方便山東省內城鎮從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辦理個人社會保障事務,保障持卡人在山東省境內有效使用社會保障卡,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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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卡,是指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發放,方便持卡人辦理勞動就業、培訓以及各項社會保險事務的集成電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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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申領、制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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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負責全省社會保障卡管理工作。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負責所在市社會保障卡的管理及補、換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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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會保障卡具有信息記錄、業務經辦、電子憑證和信息查詢等基本功能。 社會保障卡記錄持卡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業務信息。 持卡人可以持社會保障卡通過聯機或脫機辦理勞動就業、培訓和各項社會保障事務。 社會保障卡可以作為電子憑證用于個人身份認證。 持卡人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的讀卡設備,查詢本人的基礎信息、就業信息和各項社會保險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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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的社會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確具體使用范圍和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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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社會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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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從業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均可申領社會保障卡。申領社會保障卡,應當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下列手續: (一)確認、填寫山東省社會保障卡申領登記表;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納入民政部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一并交驗低保優惠證); (三)提供符合要求的近期電子照片; (四)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工本費; (五)領取《領取社會保障卡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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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社會保障卡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規范統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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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持卡人在社會保障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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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卡面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在讀卡設備上讀寫的,持卡人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換領。 屬于持卡人使用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損壞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擔換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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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發生丟失,持卡人應當及時掛失。掛失分為電話預掛失和書面掛失,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形式。勞動保障部門在接到掛失信息后24小時內凍結該卡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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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發生丟失,并在辦理書面掛失手續10日后未找回社會保障卡的,持卡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補領,原社會保障卡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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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社會保障卡申領人材料齊全,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發放社會保障卡。 換領或者補領社會保障卡,所在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換發或者補發工作。加急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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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根據《關于山東省社會保障卡收費標準的批復》(魯價費發[2006]74號)文件,首次領取社會保障卡的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卡25元;納入民政部門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參保人員按每人每卡15元收取;對于因個人原因造成社會保障卡丟失、損壞需補辦新卡的按每人每卡30元收取補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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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因社會保障卡的申領、發放和使用發生行政爭議的,持卡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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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各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社會保障卡發放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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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社會保障卡的信息記錄、業務經辦、電子憑證和信息查詢功能,分步實施、逐項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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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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