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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產業促進局,有關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 為了加強患職業病后認定為工傷的職工(以下簡稱工傷職業病職工)的就醫管理,合理高效使用工傷保險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2號)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我市工傷職業病職工就醫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首次確診為職業病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職業病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必須在取得資質的職業病醫療服務機構進行檢查治療。在此期間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或者終止后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業病職工至就醫的工傷職業病醫療服務機構的往返交通費,由工傷職業病醫療服務機構負責據實報銷,其他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上述檢查治療,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統一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安排,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二、工傷職業病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后,需繼續醫療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實行以職業病醫療服務機構專科治療為主,當地工傷醫療協議服務機構門診治療為輔的原則;需轉診治療的按工傷醫療就醫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三、工傷職業病職工住院治療期間工傷醫療費實行限額管理,三級醫院(含市級職業病醫療機構)不得超過5000元/月,二級醫院不得超過3500元/月,一級醫院不得超過2000元/月。矽肺治療一個醫療療程內的醫療費三級醫院(含市級職業病醫療機構)不得超過3500元,二級醫院不得超過2600元,一級醫院不得超過1800元。超過標準的,確因治療需要,由承擔工傷保險職業病治療的醫療服務機構提出詳實、完整的檢查記錄及治療方案,報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繼續治療,否則超出部分由該工傷保險職業病治療服務機構承擔。 四、工傷職業病職工門診治療原則上在當地的工傷醫療服務機構門診部就醫,用藥本著經濟實效的原則,每次門診開藥量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的用藥量,矽肺門診治療用藥量一次不得超過一個療程。上次治療所開藥品未用完時,除特殊(如急診、搶救)外,不得重復開藥,否則所開藥費由工傷醫療服務機構承擔。 五、承擔工傷保險職業病治療服務的機構必須加強工傷職業病職工就醫管理,建立完善的職業病醫療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建立工傷職業病職工醫療檔案,設專職人員負責預審治療方案和醫療費的使用情況,嚴格按工傷職業病治療管理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期對承擔工傷職業病治療協議服務機構工傷醫療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工傷職業病醫療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再次發生的取消工傷醫療協議服務機構資格。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嚴格按照工傷醫療服務協議加強對工傷職業病治療協議服務機構工傷醫療服務質量的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處理。對工傷職業病職工達到出院標準,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的,自服務機構下達出院通知之日起發生的一切治療費用均由工傷職業病職工本人支付,應當出院而服務機構未通知工傷職業病職工出院的,其治療費由服務機構承擔。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