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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局: 你局《關于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執行哪一個文件的請示》(粵勞辦函[1993]228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我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七日《關于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8號)與一九九O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合發的《關于辦理干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認定出生日期時,應按勞辦發[1993]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凡啟用了居民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對于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照職工管理權限和戶口管理權限批準認定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對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證的,要抄送職工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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