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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穩定企業用工,確保就業局勢穩定,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采取幫扶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就〔2009〕6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幫扶企業的范圍、條件 (一)幫扶企業范圍限定在2008年下半年以來受金融危機直接影響而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處于半停產狀態,但經幫扶恢復有望的市區外向型企業。重點是市政府扶持的就業容量大,就業貢獻率高的支柱行業中的企業。 (二)幫扶企業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共同認定,具體條件為: 1、2008年上半年企業生產經營正常,下半年因受金融危機直接影響暫時處于半停產狀態的外向型企業; 2、近一年來未裁員或裁員未達到10%; 3、近三年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未發生拖欠社會保險費行為; 4、誠實守信,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市區產業和環保政策(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5、已制定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穩定員工隊伍措施。 二、幫扶企業認定和審批 采取自愿申報、行業審核、共同認定、政府審批的方式進行。 (一)企業申報:符合幫扶條件的企業,在2009年4月15日前填報《幫扶企業認定申請書》(以下簡稱《認定申請書》)一式五份,并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穩定員工隊伍方案報行業主管部門; (二)行業審核:行業主管部門對照幫扶企業的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簽署意見; (三)共同認定:根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和相關材料,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在2009年4月30日前到企業逐一審核認定。 (四)將經認定后的企業名單報市政府審批。 三、幫扶企業享受的具體政策 (一)允許幫扶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在每月10日前憑經審批的《認定申請書》向主管地稅分局申請辦理緩繳手續。緩繳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執行期限在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內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二)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繼續實行臨時性下浮。對市區繳費的企業,2009年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繼續實行臨時性適當下浮,具體幅度相當于各項社會保險企業統籌部分1個月的額度。采用2009年3月份集中減征的辦法,下浮范圍、標準和銜接處理政策按《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金華市財政局、金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2009年臨時性下浮市區企業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的通知》(金地稅規〔2009〕16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扶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1、幫扶企業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對象為在本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本地勞動者。補貼標準為市區上年平均工資的15%,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執行期限到2009年底止。已享受過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 2、幫扶企業可享受崗位補貼。享受崗位補貼的人員對象為單位和個人均參加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的本地勞動者。補貼標準為市區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70%,補貼期限最高不超過6個月,執行期限到2009年底止。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由企業憑《認定申請書》,按月向金華市就業管理服務局申報,實行先繳后補和先發后補的方式,具體補貼程序按《金華市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金財社〔2006〕249號)文件執行。 同一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四)鼓勵幫扶企業通過開展在崗培訓等方式穩定職工隊伍。幫扶企業優先享受企業職工適當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補貼人員對象為在本企業工作一年以上,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部門認定的合格證書的本省勞動力。所需資金從再就業資金中支出,具體補貼的方式和程序按《金華市再就業資金管理辦法》(金市財社〔2006〕249號)文件執行。 四、鼓勵和引導企業依法采取多種措施穩定職工隊伍 (一)妥善解決幫扶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幫扶企業,可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分期支付或以非貨幣方式支付經濟補償。但分期補償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首次支付不低于50%。對支付期限3個月以下的外省農民工應予以一次性支付。 (二)實行更加靈活的工時制度。指導企業根據當前經濟形勢和生產特點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調節生產周期,穩定職工隊伍。 (三)鼓勵幫扶企業實行崗位共享。允許幫扶企業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集體協商,采取縮短工時、崗位共享、調整薪酬等措施,保持職工隊伍穩定。 附件:幫扶企業認定申請書 金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金 華 市 財 政 局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