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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勞動人事局、財審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單位《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117號)精神,發揮失業保險基金穩定就業的作用,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失業保險費 (一)統籌地區在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允許暫時無力繳費的困難企業在2009年暫緩繳納失業保險費,但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 (二)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的失業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三)經核準緩繳失業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緩繳的失業保險費要在當年補繳到位,2009年內確無力補繳的,要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在緩繳期內不計收滯納金。 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四)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并保證2009年度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可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補貼的重點人群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含5年)和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裁減的人員。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年內,補貼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五)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原則按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不得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六)困難企業只能享受一項補貼。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按月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賬戶,崗位補貼資金按月劃入企業賬戶。 三、嚴格界定困難企業范圍 (七)困難企業認定的基本條件。一是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但恢復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未裁員或少裁員的;三是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四是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履行繳費義務截至到2008年12月31日前不欠費)。對于因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處于停產半停產的企業,不納入政策范圍。統籌地區要在充分考慮基金支撐能力的前提下,堅持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測的原則,確定困難企業的認定條件。 (八)困難企業的申報。企業應按照規定內容在每月上旬向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的“幫扶困難企業穩崗工作辦公室”提出困難企業認定申請(包括申請享受的一緩兩補政策),提交困難企業穩崗援助工作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以便進行認定。主要認定材料如下: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企業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上月度財務報表,企業職工名冊及工資明細,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及不欠費的憑證,企業制定的穩定就業崗位計劃書,2009年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承諾書、企業發展計劃書等。 (九)困難企業的認定部門。困難企業認定工作由參保地“幫扶困難企業穩崗工作辦公室”負責。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是困難企業審核工作的首要負責部門,牽頭組織認定工作,向企業出具認定結論。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審核企業的財務情況;社保部門主要負責審核企業的參保繳費情況;國資、經貿部門主要負責審核企業生產經營和環保情況。 (十)困難企業的認定程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財政、社保等部門,按月集中辦公進行審批。“幫扶困難企業穩崗工作辦公室”提出認定結論,并報當地政府批準,審批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應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申請緩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需要報省政府審定。 四、加強組織領導 (十一)組建工作機構。統籌地區應以當地失業調控工作辦公室為基礎,組建“幫扶困難企業穩崗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該辦公室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牽頭,財政、社保、經貿和國資等部門參加,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十二)制定實施方案。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測算工作,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支付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確定用于兩項補貼的資金總量,結合困難企業的數量、涉及職工人數、享受政策時間等,明確具體的資金使用方案。統籌地區要結合本地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制定關于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工作的實施方案,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印發,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五、工作要求 (十三)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管。統籌地區要加強對兩項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并將資金使用情況按月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財政廳報告。要適時向社會公布享受兩項補貼企業名單、補貼項目和數額、享受補貼人數及時間,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十四)對已經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政策的企業,如在2009年年內,未按承諾裁減人員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社保等部門依法收回資金,并將有關情況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十五)各地在貫徹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及有關情況,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