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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2004年3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 《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 56 號令)的規定,為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今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經省政府同意,授權我廳發布,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 (一)調整的全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620元/月(原540元/月) 二類:500元/月(原450元/月) 三類:440元/月(原390元/月) 四類:360元/月(原320元/月) (二) 調整的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5.2元/小時(原4.6元/小時) 二類:4.2元/小時(原3.8元/小時) 三類:3.7元/小時(原3.3元/小時) 四類:3.1元/小時(原2.7元/小時) (三)上述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在以最低工資標準或者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支付標準時, 應另行支付并向有關機構繳納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各市市區、縣(市、區)現執行的類別若需變動,應按照《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第七條 的規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內,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類別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