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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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密切勞動部門與人民群眾的聯系,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信訪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暫行規定》、《關于深圳市勞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批復》(深編[2001]61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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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稱信訪人)向我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應由我局依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予以處理的活動。 信訪的形式包括:來訪、來信(含電子郵件、聲訊,下同)、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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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深圳市勞動信訪辦公室(以下稱信訪辦)是我局信訪業務管理部門。 其職責是: (一)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受理信訪人直接向我局反映的信訪事項; (三)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 (四)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工作有關的信訪事項; (五)檢查、指導和協調各區勞動信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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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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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信訪辦受理的信訪事項: (一)控告侵害當事人勞動合法權益行為的; (二)咨詢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三)對我局勞動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 (四)其它勞動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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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進入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的,信訪辦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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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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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凡來訪事項,按以下幾種方式辦理: (一)咨詢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信訪辦應給予當面答復;無法當面答復的,向相關業務部門了解清楚后予以答復。 (二)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引導來訪人到監察大隊處理。 (三)反映勞動爭議的,信訪辦向當事人了解情況,宣傳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并提出協調意見,當事人不接受的,引導來訪人到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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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30人以上集體上訪案件,信訪辦接案后,應做好員工的穩定工作,協助員工選出代表,并根據案件涉及的主要問題轉相關業務部門處理。 轉勞動關系處、欠薪保障辦公室及引導員工到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的案件,同時轉勞動監察大隊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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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集體罷工(含員工在集體上訪途中)的案件,信訪辦接報后,應做好詳細記錄,根據案件涉及的主要問題立即通知相關業務部門派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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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凡來電事項,由信訪辦電話咨詢中心轉相關業務部門接聽并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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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來信事項,按以下幾種方式辦理: (一)咨詢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由信訪辦轉相關業務部門處理; (二)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轉勞動監察大隊處理; (三)反映勞動爭議的,由信訪辦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 (四)反映勞動爭議并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綜合事項,由信訪辦告知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并轉勞動監察大隊; (五)屬于領導閱批范圍(參照《領導閱批信件制度》),信訪辦應按規定時間送領導閱批,并根據領導的批示做好案件的轉辦、催辦及反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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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信訪辦要求我局處理的集體上訪案件,信訪辦接報后,應立即派員到市信訪辦引導上訪人到我局,并做好員工的穩定工作,根據上訪事由轉相關業務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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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根據《深圳市勞動局實行領導包案責任制處理信訪大要案實施辦法》規定,信訪辦每季度應篩選若干領導包案件,報局領導審定并報市信訪辦核準,同時做好領導包案件的協調和督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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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反映緊急重大勞動糾紛的,立即向局領導匯報,并按照《關于建立快速處理重大疑難勞動糾紛協調機制的通知》(深勞辦[2001]18號)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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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勞動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信訪材料,送局領導或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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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送達與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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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信訪辦對各類需要轉送、轉交或退回處理信訪事項的時限是: (一)屬本局相關部門處理范圍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送達; (二)非本局業務范圍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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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來訪事項轉相關業務部門處理的,除即時解決的外,相關業務部門自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過辦公網絡系統回復信訪辦(并將原件退回信訪辦),由信訪辦將結果告知當事人;由于特殊情況未在限期內辦結的,應說明原因,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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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來信事項需轉相關業務部門處理的分為閱處和閱處并按規定時限回復信訪辦兩類。 屬閱處事項的,由相關業務部門處理完畢后將結果通過辦公網絡系統回復信訪辦,并將原件退回信訪辦。 屬 閱處并按規定時限回復信訪辦事項的,相關業務部門自送達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注明辦結時限的除外),將結果(以信訪辦答復當事人的格式行文,文責由業務部門負)通過書面及辦公網絡系統回復信訪辦,并將原件退回信訪辦;由于特殊原因未在限期內辦結的,應說明原因,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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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相關業務部門回復信訪辦的材料必須詳細具體,由單位負責人簽發。 信訪辦對要求相關業務部門回復的信訪事項,在規定時限當日未收到回復件的,通過辦公網絡系統催辦,每2天催辦一次,連續2次,仍未收到回復的,轉局辦公室處理。 局辦公室根據信訪辦提供的信息,每月通過辦公網絡系統通報一次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信訪辦在接到相關業務部門的回復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函復有關部門或回復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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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對不屬我局受理范圍的信訪材料,轉送、退回有關部門處理或退回信訪人;對屬我局受理范圍的信訪材料,但由于地址不詳,又無法聯系的,由信訪辦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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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紀律與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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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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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信訪工作人員不得向信訪人涉露國家及勞動工作秘密;不得將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泄露或轉送給控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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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信訪工作人員不得接受信訪人的錢物;不得讓信訪人為自己辦私事;不得推諉、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不得侮辱、毆打信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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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相關業務部門不按要求按期回復信訪辦的,每件每天扣該單位目標管理0.1分,年終由信訪辦匯總報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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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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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市勞動局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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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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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信訪辦應對信訪動態進行分析研究,及時向局和上級機關報送信息,反映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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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信訪辦應當根據本辦法建立來信來訪登記、轉辦、催辦、復查、統計、歸檔等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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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對影響機關工作秩序,攜帶危險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以及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的信訪人,按《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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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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