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資助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工作,根據《汕頭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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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助對象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但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下列居民享受參加居民醫療保險資助: 1、低保對象。 2、低收入家庭中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按當地城鎮低保標準上浮20%以內。 3、經殘聯確認持有《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包括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 4、市福利院收養的老人和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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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助標準 上述對象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個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財政和當地城鄉醫療救助金給予全額資助。資助標準為: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每人每年48元;其他參保人每人每年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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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助資金來源 資助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年滿60周歲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資金,由各級財政和區(縣)城鄉醫療救助金各負擔50%。其中財政負擔部分,由省財政和區(縣)財政各負擔50%。資助市福利院收養的老人和兒童參保的資金,在市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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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方法 。ㄒ唬┵Y助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中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重度殘疾人(下稱困難居民)參保的辦理: 1、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參保時,應攜帶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資料,向所屬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2、低收入家庭中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參保時,應先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申請,經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核實,報區(縣)民政部門確認后,持申請表和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它資料到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 3、區(縣)民政部門、殘聯應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分別提供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年滿60周歲老年人、重度殘疾人的名冊(紙質和電子版,下同),供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核定參保人身份。以后于每月15日前分別將新增加和減少的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年滿60周歲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名冊提供給勞動保障部門。 4、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局于每月15日前,將辦理參保手續的困難居民名冊分別送同級民政、殘聯確認后,報同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5、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局應于每年7月20日前匯總轄區困難居民名冊及資助金額,報同級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聯合確認,并將經確認的困難居民人數和資助金額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報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6、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每年的8月10日前聯合發文予以明確各區(縣)負擔的金額,各區(縣)財政部門按照文件金額,于每年的8月30日前將資金劃入市財政社會保險基金專戶。 。ǘ┵Y助市福利院收養的老人和兒童參保的辦理: 市福利院收養的老人和兒童參保時,應當以市福利院為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名單和資助金額由福利院報市民政局審核確認后,于每年5月底前持名單和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繳納的保險費市財政局、民政局將在下撥市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城鄉醫療救助項目資金時給予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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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助的調整 參加居民醫療保險資助的對象、資助的標準、資助資金來源等需要調整時,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殘聯擬訂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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