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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
2005-07-22 武漢市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 湖北省武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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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決定》,已經2005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憲生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
內容: |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作 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數額以及統籌基金與個人的負擔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二、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大額醫療保險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辦,或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代表職工、退休人員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并與之簽訂協議。” 三、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大額醫療保險費,由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按月繳費標準,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其中退休人員由發放退休費的單位代扣代繳;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四、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參加大額醫療保險的職工、退休人員在1個年度內醫療費用超過一定限額的部分,屬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個人按一定比例負擔,但累計賠付的醫療費用不得超過最高限額。屬于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的,對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賠付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與商業保險公司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二款修改為:“大額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包括參保人員月繳費標準、起付標準和醫療費用的負擔比例以及累計賠付的最高限額等,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另行制定。” 《武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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