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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主管局、總公司、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我市社會和諧穩定和全面發展,保障本市企業離崗退養人員、待崗人員的基本生活,解決他們的離崗退養費、待崗生活費過低問題,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市企業離崗退養人員離崗退養費、待崗人員待崗生活費最低保障標準(以下簡稱“最低保障標準”)。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業離崗退養人員離崗退養費、待崗人員待崗生活費的計發辦法不變,但計發的數額不得低于最低保障標準。 二、本市企業離崗退養人員離崗退養費、待崗人員待崗生活費最低保障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最低保障標準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調整。 四、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業離崗退養人員的離崗退養費、待崗人員的待崗生活費低于最低保障標準的,按最低保障標準執行。 五、本規定從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六、各單位要認真貫徹本通知要求,保證最低保障標準落實到位。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各主管局、總公司、集團公司在2008年3月1日前把本地區或本系統的貫徹落實情況書面報本局。 二○○八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