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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就業管理服務局: 你局《關于處理重復建立勞動關系問題的請示》(杭就[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在此期間又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關系應確定在最先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二、職工同時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在此期間其工齡不能重復計算,而應按在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三、職工同時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同時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其中個人應繳納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在其個人帳戶中合并計算,但繳費年限應按職工在最先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單位,并依法繳費的年限計算。其合并計算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的,不能列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四、職工同時與不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同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在此期間其繳納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得累積計算,應按其與最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的繳費年限計算;職工個人重復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予退還。 2001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