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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處理停產、倒閉企業集體勞動爭議案件規范指引(2008年)

2008-12-08 粵勞社函[2008]1932號 廣東省
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停產、倒閉企業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原則
  停產、倒閉企業集體勞動爭議(以下簡稱“集體爭議”)是指因生產經營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等原因停止生產或歇業,企業工商登記尚未注銷,尚未進入人民法院破產程序的企業,與人數在30人以上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此類爭議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高效、簡便靈活、分類處理及聯合協作原則。
  (一)合法公正。
  各地勞動仲裁機構處理停產、倒閉企業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章規定,結合集體爭議案件特點進行調解或裁決,平等保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二)及時高效。
  堅持“優先立案、優先排期、優先審結”的三優先原則處理停產、倒閉企業集體爭議案件,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審結期限內加快處理,無特殊情況不批準延期。安排業務熟練的勞動仲裁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程序指引和基本法規政策咨詢,可以組成特別仲裁庭處理該類集體爭議,公開案件處理進程。確因基層仲裁機構、仲裁員力量不足,難以及時處理的,可以提請上級勞動保障部門統籌各地勞動仲裁力量,協助處理集體爭議。集體爭議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應在6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和上一級勞動保障部門上報初步情況匯報,事件處理完畢后2日內書面報告全面處理情況;重大事件,按照要求隨時上報有關情況。
  (三)簡便靈活。
  處理停產、倒閉企業集體爭議案件可按就近、就地原則,采取現場開庭、現場取證、上門調解、短信通知、張貼布告、網上送達等靈活、便捷的方式,簡化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文書,減少當事人往返及聚集的次數。
  (四)分類處理。
  企業暫時經營困難的,采取多種形式調解,引導勞動者與企業互諒互讓,共渡難關。企業經營者逃匿或惡意欠薪的,依法作出先予執行裁決,引導勞動者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減少當事人損失。人民法院已受理停產、倒閉企業破產申請的,告知勞動者直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聯合協作。
  勞動仲裁機構要與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緊密聯系,引導勞動者尋求、接受法律援助,有條件的地方建議由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提供給勞動者,減少非法代理人介入的機會。積極與當地法院、公安、工商、街道等部門溝通聯動,符合條件的,及時啟動欠薪保障機制,依法由相關部門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必要時可將核算加班工資等前期工作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勞動保障中介服務機構等協助完成。
二、停產、倒閉企業集體勞動爭議的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勞動仲裁指引。
  勞動仲裁機構為停產、倒閉企業集體勞動爭議中的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提供指引,在勞動者首次咨詢時一次性提供以下指引材料:集體勞動爭議仲裁須知(附件1-1)、集體爭議仲裁申請書(附件1-2)、集體爭議推舉代表人申請書(附件1-4)、授權委托書(附件1-5)等,告知集體爭議勞動者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得激化矛盾、委托代理人及推舉代表人的注意事項、法律援助聯系方式等。停產、倒閉企業集體爭議勞動者可以多人共用一份集體爭議仲裁申請書,各人情況在申請書附表中列明。勞動者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記入筆錄(附件1-3)。
  (二)立案受理指引。
  勞動仲裁機構收到勞動者的仲裁申請后,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六個方面進行審核:(一)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二)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三)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四)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五)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六)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立案階段的審查為初步審查。申請人應當以停產、倒閉企業工商登記的名稱或營業執照上注明的字號作為被申請人的名稱。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勞動者選擇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處理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適用《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仲裁時效規定;2008年5月1日后發生的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仲裁時效規定。
  經過立案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場辦理立案手續,當場立案確有困難的,由勞動仲裁機構出具《收件回執》(附件2-1),經進一步審核后,出具《受理通知書》(附件2-2)。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當事人起訴權。各地分配集體爭議案件案號的作法不變,立案時可以不區分終局或非終局裁決事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十二條
三、財產保全
  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停產、倒閉企業可能出現逃匿、轉移財產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附件3-1),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勞動者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提供財產擔保的,也可提供保證人擔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3號)第十一條;《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
四、置換仲裁調解書
  企業暫時經營困難、經營者未逃匿、財產已被政府接管或法院查封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及勞動仲裁機構可以積極引導當事人盡可能達成調解協議,并置換為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勞動仲裁調解書。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及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持已達成的調解協議,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機構遞交《置換勞動仲裁調解書申請》(附件4-1),勞動仲裁機構經書面審查或調查核實后,制作《勞動仲裁調解書》(附件4-2),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關于加快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處理的若干意見》(粵勞仲〔2005〕3號)第五條
五、送達及公告
  (一)直接送達及答辯期征詢。
  停產、倒閉企業負責人或授權的代理人明確、可以直接送達的,勞動仲裁機構在立案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應訴材料,包括應訴通知書(附件5-1)、申請人申請書及證據副本、答辯書封面、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通知書(附件5-2)等一并送達用人單位。同時建議或要求企業放棄或縮短答辯期,簽署放棄(減少)答辯期同意書(附件5-3)后,可立即組織開庭。
  (二)留置送達與郵寄送達。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應訴材料、開庭通知的,送達人可邀請當地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司法所等組織的代表到場見證,在送達回證(附件5-4)上注明受送達人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相關仲裁文書留在受達人的住所,即為送達。
  停產、倒閉企業住所地明確的,可以使用特快專遞等方式郵寄送達,郵件封面上注明“勞動仲裁應訴材料及開庭通知”,企業拒收郵件的,郵件退回之日視為已送達之日。
  (三)張貼布告及公告送達。
  企業經營者逃匿、下落不明,按上述方式送達有困難的,送達人在企業登記住所地或主要經營場所門口張貼布告(附件5-5),同時在勞動保障部門公告欄中張貼,拍照存檔,必要時可請當地社區工作人員見證及在送達回證上簽名,并在同日將布告內容抄送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附件5-6),在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網站上發布公告。自張貼布告之日起經過三天視為送達。
  其他集體爭議的公告送達一般仍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開庭通知送達后,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缺席裁決。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六、先予執行
  勞動者要求停產、倒閉企業支付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的,根據當事人的先予執行申請(附件6-1),勞動仲裁機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勞動仲裁機構將移送執行函(附件6-2)、先予執行裁決書(附件6-3)、裁決書送達證明(附件6-4)一并移送至停產、倒閉企業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執行。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3號)第十二條
七、先行裁決
  勞動仲裁機構受理停產、倒閉企業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后,部分事實已經清楚或雙方沒有爭議的,可以就勞動者該部分請求先行裁決,其他仲裁請求待進一步查實后另行裁決。先行裁決需明確告知當事人起訴權。(附件7-1)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八、集體爭議裁決
  仲裁庭裁決集體爭議,必要時可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召開專門會議,由仲裁委員會三方組成人員共同討論表決。停產、倒閉企業集體爭議可在一份仲裁裁決書中列明集體爭議申請人的共同請求事項、合計金額、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的答辯要點,仲裁庭查明的共同基本事實,主要裁決理由及裁決依據,合計裁決金額、履行時間等,同時在裁決書附表中列明每個申請人具體的請求金額及裁決結果。集體爭議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同時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勞動仲裁機構區分終局與非終局裁決出具兩份仲裁裁決書,分別列明終局與非終局裁決結果,并分別告知起訴權。(附件8-1)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一條;《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3號)第九條

附件:

附件1-1

停產、倒閉企業集體勞動爭議仲裁須知

一、申請仲裁須知
1.停產、倒閉企業集體爭議是指因生產經營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等原因停止生產或歇業,企業工商登記尚未注銷,尚未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與人數在30人以上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發生在2008年5月1日前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在2008年5月1日后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3.申請仲裁應按規定填寫《仲裁申請書》,提供身份證原件進行核對,并附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應當在《仲裁申請書》中寫明經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作為仲裁文書送達地址,如地址變更的須及時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因申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機構、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申請人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詢、打印企業法人注冊資料原件一份。申請人應當推舉3-5名代表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涉及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事項的,代表人應當告知并征求申請人的意見。
4.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審核:(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4)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5)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6)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5.本委受案范圍:…。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人仲裁申請后,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解決爭議,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三、委托代理人須知
1.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按照規定填寫《授權委托書》,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查。
2.申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作為代理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四)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
3.申請人委托近親屬為代理人的,應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或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書。
申請人委托有關的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為代理人的,應提供社會團體或單位開具的證明。
申請人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的,代理人應提交律師事務所開具的所函,仲裁工作人員應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代理涉及10名以上當事人的案件,需按《關于加強對律師代理重大群體性敏感案件監督指導的通知》(粵司〔2004〕208號)的規定報告當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備案。
有正當理由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的公民;
(二)獲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公民;
(三)從事法學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從事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協會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公民代理人參加勞動仲裁活動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報酬。當事人與代理人應簽訂不收費的協議書,并提供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不收費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
4.委托代理人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欺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取消其代理資格。
★勞動者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聯系電話:,地址:
四、勞動仲裁程序須知
勞動爭議仲裁流程圖(附后)。
特別提示:
1.支付令程序。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2.財產保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停產、倒閉企業可能出現逃匿、轉移財產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向用人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3.庭前調解。仲裁調解是解決勞動爭議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當事人減少成本支出和節省時間,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也更有利于發展和諧勞動關系。當事人愿意庭前調解的,可以向受案的仲裁機構申請安排庭前調解。雙方庭前達成調解協議的,申請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撤訴或者將已達成的調解協議置換為《勞動仲裁調解書》,《勞動仲裁調解書》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流程圖


附件1-2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集體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 請 人:(姓名) 等合計 人
確認有效的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詳細人員情況見附表)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住 所:
聯 系 電話:
企業現經營狀況:□停產 (時間)□倒閉 (時間)
□其他

仲裁請求:(合計請求金額 元,各人請求明細見附表)
1、
2、
3、


事實與理由:













附件:1、仲裁申請人基本信息表
2、有關證據材料 份

申請人簽名(加蓋指模):



二○ 年 月 日

仲裁申請人基本信息表
序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崗位 入職時間 勞動合同期限 實際工作至 離職原因 仲裁請求 備注
拖欠工資 經濟
補償 其他請求事項及金額 合計請求金額
時間 金額









申請人簽章確認:


附件1-3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集體爭議口述申請筆錄

申請時間:
申請地點:
記錄人:
申請人本人書寫困難的原因:

申 請 人:(姓名) 等合計 人
確認有效的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詳細人員情況見附表)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住 所:
聯 系 電話:
仲裁請求:(合計請求金額 元,各人請求明細見附表)
1、
2、
3、
事實與理由:










附件:1、仲裁申請人基本信息表
2、有關證據材料 份

申請人簽名(加蓋指模):



二○ 年 月 日
附件1-4
推舉代表人申請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會受理 等 人與 (單位)的勞動爭議一案,依照法律規定,現推舉下列人員為代表人:

序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備注






推舉人(簽名加蓋指模):


被推舉人(簽名加蓋指模):



二○ 年 月 日
附件1-5
集體爭議授權委托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你會受理 等 人與 單位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特委托下列人員為申請人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2)姓名: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事項和權限如下:

委托人: (簽章)

受委托人: (簽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書一式兩份,一份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訴訟,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3.律師代理涉及10名以上當事人的案件,需按《關于加強對律師代理重大群體性敏感案件監督指導的通知》(粵司〔2004〕208號)的規定報告當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備案。
4.公民代理須符合《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暫行辦法》規定條件,且不得收取委托人任何費用。
附件2-1
集體爭議仲裁收件回執(一式二聯)
收件單位(蓋章) 編號:
申請人
代理人 聯系電話
收 件 人 收件時間
案由
已收材料清單(打“√”部分)
□仲裁申請書一式二份
□各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共同證據材料一式二份共 頁
□企業登記資料原件一份
□推舉代表人申請書一份
□申請人授權委托書一份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律師事務所函原件一份、代理律師執業復印件二份
□其他
當事人簽名確認:
日期:
備注:現先接收其仲裁申請資料,待本委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請當事人妥善保管本《回執》。當事人可自仲裁機構接收《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來電查詢受理結果。當事人領取本委發出的《受理通知書》時將本《回執》交回本委。地址:××市××路××號,聯系電話:××××。
附件2-2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集體爭議受理通知書

×勞仲案字〔20 〕—號

等 人(詳見本通知書背面申請人名錄):
你們 年 月 日送來的仲裁申請書已收悉(申請人請求事項及金額附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本委決定立案處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請于 年 月 日前推舉代表 名參加仲裁活動。申請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請填寫授權委托書,于 年 月 日前送交本委。
二、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應當在 年 月 日前書面提出,逾期作另案處理。
三、申請人需在 年 月 日前向本委補充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
2、
四、受理通知書送達后,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五、請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本通知。

二○ 年 月 日
附件3-1
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有關證據及材料。


附件4-1
置換勞動仲裁調解書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等 人與 就 勞動爭議事項平等協商后/在 調解組織的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書,現提請將和解協議書置換為仲裁調解書。


附:和解協議書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4-2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調 解 書(置換調解書用)
×勞仲案字〔20 〕 號

申 請 人: 等 人(詳見附表)
通訊地址: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 等 人與被申請人因 等問題發生爭議,在被申請人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及工會見證下(或其他調解組織主持下)進行調解,于 年 月 日自愿簽署《和解協議書》,雙方持該協議向本委申請置換仲裁調解書。本委在收到置換申請后,根據《關于加快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處理的若干意見》(粵勞仲〔2005〕3號)第五條第三、四款的規定,依法組成仲裁合議庭,對雙方當事人置換調解書事宜及《調解協議書》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經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 年 月 日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和解協議書》。《和解協議書》的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確認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被申請人于本調解書送達之日起×日內向申請人一次性現金支付××(項目)××元。
二、申請人放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席仲裁員:
仲 裁 員:
仲 裁 員:

二○ 年 月 日

書 記 員:
附件5-1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集體爭議應訴通知書

×勞仲案字〔20 〕 號


本委于 年 月 日受理 等 人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案件,現將其仲裁申請書(副本)送予你單位,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十日內按申請人人數向本委提供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因被申請人處于停產/倒閉狀態且申請人人數較多,建議被申請人放棄或縮短答辯期。
二、被申請人需填寫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寫授權委托書,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被申請人如提出反訴申請,需在答辯期內提出,逾期作另案處理。
四、請在本通知送達回證上簽收。


二○ 年 月 日

附:申請書(副本)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一份,授權委托書一份。
附件5-2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通 知
案 件 號 ×勞仲案字 〔20 〕 號
被通知人
地 址
通知事由和事項





仲裁庭組成人員:

應到時間 20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應到地點
發送時間
附注 集體爭議案件由當事人推薦的代表人出庭參加仲裁,應當服從仲裁機構及仲裁工作人員的指揮,遵守仲裁庭紀律,不得從事妨礙仲裁的活動。
注:1.被通知人應持本通知準時到達應到地點。
2.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將視為撤回仲裁請求;若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則作缺席裁決。
3.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發送單位(蓋章)


20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通 知 存 根
案 件 號 ×勞仲案字 〔20 〕 號
被通知人
地 址
通知事由和事項



仲裁庭組成人員:

應到時間 20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應到地點
簽 發 人 簽發時間
送 達 人 送達時間 送達方式
接 受 人簽 章 受達時間
未達原因
附注 集體爭議案件由當事人推薦的代表人出庭參加仲裁,應當服從仲裁機構及仲裁工作人員的指揮,遵守仲裁庭紀律,不得從事妨礙仲裁的活動。

附件5-3
放棄(減少)答辯期同意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本單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委送達的×勞仲案字〔20 〕 號勞動爭議案件應訴材料,按規定享有十天的答辯期。考慮到盡快化解糾紛有利于減少當事人的人力、物力、精力損耗,有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與和諧社會,本單位同意放棄答辯期(或減少答辯期 天)。




單位(簽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5-4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送 達 回 證(留置送達用)
×勞仲案字〔20 〕 號
受送達人 案由
送達單位
送達地點
送 達 文 件 簽發人 送達人 收到日期 受送達人簽名
或蓋章
年 月
日 時
年 月
日 時
備 注 20 年 月 日,受送達人拒絕接受本委依法送達的仲裁文書(名稱: ),本委邀請 單位的 、 等人到場,說明情況。仲裁文書已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受送達人拒收事由為:

見證人簽章:

附件:見證人身份證明或工作證、介紹信。

附件5-5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布 告

×勞仲案布字〔20 〕 號

本委受理 等 人訴你單位 勞動爭議一案(×勞仲案字〔20 〕 號),申請人要求你單位支付 (項目)合計人民幣 元。現定于20 年 月 日上午
時 分在××市××路××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號仲裁庭開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將作缺席裁決。自張貼布告之日起經過三日,即視為送達。



二○ 年 月 日

附注:
布告張貼時間:
見證人:
附件5-6

關于申請在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網站發表公告的函

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本委 年 月 日受理的 等 人訴 單位(案由) 勞動爭議案件(×勞仲案字〔20 〕 號),被申請人為停產/倒閉企業。現被申請人下落不明,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均不能送達。本委已于
年 月 日在工商登記的住所地×××市××路××號張貼布告,現申請在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網站上予以公告。

附件:布告內容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 年 月 日

附件6-1
先予執行申請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等 人訴 單位勞動爭議案件,你委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現因申請人生活困難,申請裁決先予執行,由被申請人先行給付一部分款項,現將事實和理由分述如下:
請求事項:
1、
2、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有關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情況緊急證據材料)

【填寫說明】
1.事實與理由。寫明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的事實根據。
2.請求事項。列明申請人要求先予執行的事項、金額。
3.附件中可提交勞動合同、工資欠條、勞動手冊、社保繳費記錄、工傷認定書等權利義務關系證明,以及相關機構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書或預付醫療費的證明等。
附件6-2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移送先予執行的函
×勞仲函〔20 〕 號
人民法院:

本委于 年 月 日對 訴 勞動爭議一案(×勞仲案字〔20 〕 號)裁決先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案件移送你院執行。

附:1、先予執行裁決書;
2、裁決書送達證明。

二○ 年 月 日

附注:案件當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姓名(名稱): 聯系電話:
住址: 郵政編碼:
被申請人姓名(名稱): 聯系電話:
住址: 郵政編碼:
附件6-3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先予執行裁決書

×勞仲案先執字〔20 〕 號

申 請 人: 等 人(詳見附表)
通訊地址: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被 申請 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 等 人與被申請人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賠償金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20××年×月×日申請人 等 人以生活困難、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為由向本委申請裁決先予執行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賠償金××元。
經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報酬類)被申請人拖欠申請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類)申請人于年月日被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尚未支付申請人工傷醫療費元。(經濟補償、賠償金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年月日因事由解除勞動關系,被申請人尚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另查明,申請人(生活困難,急需先予執行的事實。)
本委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申請人應當依法支付申請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賠償金。申請人生活困難,不先予執行可能嚴重影響其生活。申請人的請求符合先予執行條件,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裁決先予執行如下:
一、被申請人于本裁決送達之日起日內先行支付申請人 等人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賠償金××元。
二、申請人其它仲裁請求待…后再進行終結裁決。
本先予執行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首席仲裁員:
仲 裁 員:
仲 裁 員:

二○ 年 月 日

書 記 員:
附件6-4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先予執行裁決書送達證明

人民法院:

本委于 年 月 日送達×勞仲案先執字〔20 〕 號仲裁裁決給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
特此證明。

二○ 年 月 日
附件7-1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先行裁決非終局類用)

×勞仲案非終字〔20 〕 號之一

申 請 人: 等 人(詳見附表)
通訊地址: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被 申 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 等 人與被申請人 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推舉的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 到庭參加仲裁。
申請人仲裁請求事項:…。(列先行裁決涉及的請求事項及金額)
本委查明:…。(針對先行裁決涉及請求事項查明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針對先行裁決涉及請求事項的認定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
二、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首席仲裁員:
仲 裁 員:
仲 裁 員:


二○ 年 月 日

書 記 員: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先行裁決終局類用)

×勞仲案終字〔20 〕 號之一

申 請 人: 等 人(詳見附表)
通訊地址: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被 申 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 等 人與被申請人 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推舉的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 到庭參加仲裁。
申請人仲裁請求事項:…。(列先行裁決涉及的請求事項及金額)
本委查明:…。(針對先行裁決涉及請求事項查明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針對先行裁決涉及請求事項的認定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
二、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首席仲裁員:
仲 裁 員:
仲 裁 員:


二○ 年 月 日

書 記 員:
附件8-1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集體爭議非終局裁決用)

×勞仲案非終字〔20 〕 號

申 請 人: 等 人(詳見附表)
通訊地址:
代 表 人:
委托代理人:

被 申 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 等 人與被申請人 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推舉的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 到庭參加仲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事項:申請人等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1、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勞動報酬,合計元;2、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元;3、賠償金元;(各人請求明細見附表)
本委查明:申請人等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在被申請人單位工作。被申請人因經營不善等原因于年月日停產/倒閉,尚未辦理工商登記注銷手續。被申請人尚未支付/未足額支付申請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勞動報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年月日因事由解除勞動關系,被申請人尚未支付/未足額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申請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勞動報酬。被申請人因停產、倒閉等客觀情況變化,不能繼續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勞動合同,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或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申請人勞動報酬、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申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應當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金等予以支持。(其他請求事項的裁決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請人等人勞動報酬合計元,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合計元,上述金額共計元。(裁決各申請人具體項目及金額見附表)
二、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附件:《各申請人仲裁請求及具體裁決項目、金額情況表》


首席仲裁員:
仲 裁 員:
仲 裁 員:


二○ 年 月 日

書 記 員:

各申請人仲裁請求及具體裁決項目、金額情況表
序號 姓名 仲裁請求 裁決結果 備 注
拖欠工資 經濟補償 其他請求事項及金額 合計請求金額 拖欠工資 經濟補償 其他裁決事項及金額 合計裁決 金額
時間 金額 時間 金額










申請人簽章確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集體爭議終局裁決用)

×勞仲案終字〔20 〕 號

申 請 人:
住 址:
委托代理人:

被 申 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 到庭參加仲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事項:申請人等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1、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勞動報酬,合計元;2、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元;3、賠償金元;(各人請求明細見附表)
本委查明:(參見集體爭議非終局裁決)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參見集體爭議非終局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
二、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申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附件:《各申請人仲裁請求及具體裁決項目、金額情況表》

首席仲裁員:
仲 裁 員:
仲 裁 員:


二○ 年 月 日

書 記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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