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完善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籌資機制,鼓勵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從2009年起,對符合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條件且繳納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給予繳費補貼,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繳費補貼的人員范圍 符合《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京政發[2008]49號)第二條的規定,且當年繳納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可按年享受繳費補貼。 參保人員延期繳費期間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對應的年限,不得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已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當年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不得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已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人員,不得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區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繳費人員數據庫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數據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數據庫、公費醫療信息系統數據庫進行數據比對,確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是否納入了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當年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繳費補貼標準 對符合享受繳費補貼的參保人員按年度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補貼,繳費補貼年限不超過15年。 對已享受政府繳費補貼超過30元(每人每年)的參保人員不再給予繳費補貼,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低于30元(每人每年)的參保人員予以補差。 三、繳費補貼資金的申請和劃撥 區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每年1月25日前,根據上一年度參保人員的繳費情況與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數據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數據庫、公費醫療信息系統數據庫數據比對結果,確定上一年度享受繳費補貼的人員名單和需要補貼的資金,向區縣財政部門申請參保人員的補貼資金。 區縣財政部門核實后,于每年2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繳費補貼資金通過銀行劃撥到區縣經辦機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收入戶。 四、繳費補貼計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區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繳費補貼計入到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分別記賬計息。2009年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在2010年3月底前予以落實。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辦理清算的,繳費補貼的本息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其余部分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在領取期間死亡的,繳費補貼本息的余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其余部分本息的余額一次性退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享受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人員,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繳費補貼本息的余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核減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