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好《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93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認真貫徹〈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的通知》(威政辦發〔2007〕49號),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母嬰保健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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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以及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機構),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作為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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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總體規劃和合理布局;
(二)遵守國家有關衛生、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嚴格執行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生育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并經物價主管部門檢查合格;
(三)達到衛生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產科建設標準》和計劃生育部門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標準》等;
(四)具有健全的生育保險內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嚴格執行《關于生育保險待遇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有關政策規定,承諾并認真履行與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
(六)配備與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傳輸和結算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并有相應的管理和操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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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內設的生育保險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和積極宣傳職工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和制度;
(二)審查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的就醫資格,辦理參保職工生育、節育、終止妊娠等就醫的有關審查登記手續;
(三)根據生育保險有關政策,制定各項具體的配套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監督檢查本單位醫務工作人員對生育保險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依據政策規定查處生育醫療違規行為;
(五)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對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主動配合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生育保險各項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按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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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應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取得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攜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只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攜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開展接產服務的須攜帶《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內設生育保險管理機構及管理制度有關情況的書面報告;
(四)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現狀、管理和操作人員有關情況的書面報告;
(五)婦產科服務方式、診療項目、大型技術設備清單及收費標準,從事婦產科的各類醫師、護理人員構成及名單;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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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的申請后,應組織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資格初審和現場考察,經初審后符合條件的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現場審驗。經審驗合格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10日內核發威海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并向社會公布,供參保職工選擇;經審驗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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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取得生育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要與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人群、收費標準、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及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措施,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參保職工監督。一方違反協議,對方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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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與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實現計算機聯網,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按制度規定辦事,及時、準確、高效地為參保人員服務,對有違規行為的定點醫療機構,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按協議規定及時采取措施,防止生育保險基金浪費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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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暫停定點資格、取消定點資格的處理。
(一)將非參保對象的醫療費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二)將參保對象非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項目和費用列入支付范圍的;
(三)不認真履行服務協議,降低服務質量的;
(四)利用弄虛作假等各種手段非法套取生育保險基金和違反生育保險規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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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被暫停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定點資格,申請恢復資格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在暫停資格期滿前10個工作日提交恢復資格申請報告,說明改正違規行為情況和相應的預防措施;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檢查驗收;
(三)經勞動保障部門核查已改正違規行為,相應預防措施得力的,自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定點資格。
暫停資格期滿未申請恢復的,視為放棄定點資格。
放棄定點資格的,二年內不再認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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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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