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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2007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一)200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人員。 (二)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或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職工。 (三)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項目 此次定期待遇調整項目有: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一級每月增加145元;二級每月增加137元;三級每月增加129元;四級每月增加121元。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或六級并已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在其應享受傷殘津貼的標準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進行調整。 (二)生活護理費 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81元;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65元;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部分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49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65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49元。 四、調整時間 此次定期待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 五、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六、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可依據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 附表: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情況表 二ОО七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