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推進城鄉一體化,完善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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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適用范圍) 戶籍關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8周歲的農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自愿參加農民養老保險。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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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基本原則) 農民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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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管理主體) 市和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農民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農民養老保險的具體事務,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和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耕地保護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區(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農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農業、民政、公安、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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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保檔次) 申請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年齡人員,按本辦法附件1確定的三個繳費檔次,自愿選擇其中一檔繳納養老保險費。 申請參保時男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按本辦法附件2確定的三個繳費檔次,自愿選擇其中一檔繳納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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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繳費補貼) 享受耕地保護補貼的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先由本人耕地保護補貼繳納,不足部分再由本人補足。 申請參保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年齡人員的政府補貼資金,區(市)縣政府可以視當地經濟發展情況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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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暫停繳費) 參保人員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因生活困難等原因不能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由本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報戶籍所在地的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在規定期限內,可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恢復繳費后,暫停繳納部分可以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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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個人賬戶) 參保人員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后,按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并按規定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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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待遇標準)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人員,從本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附件3確定的計發標準發給養老金,并隨年齡增長達到相應年齡段時,改按相應檔次發給養老金。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附件4規定的計發標準為其計發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可按到齡時的繳費標準一次性躉繳至滿15年。 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養老金標準,切實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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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保險關系終止和轉移) 已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參加本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條件的,其個人繳納的農民養老保險費扣除已領取養老金后的余額(含由本人耕地保護補貼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下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給本人,本人按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 (二)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人員,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扣除已領取養老金后的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并按死亡當月養老金標準向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養老金作為喪葬補貼。 參保繳費期間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參加本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條件的,其農民養老保險關系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轉移辦法另行制定; (二)繳費期間死亡的人員,其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含由本人耕地保護補貼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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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資金管理) 農民養老保險資金以區(市)縣為統籌單位,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專戶,統一管理,封閉運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護補貼的人員申請參加農民養老保險需要耕地保護補貼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從為其建立的耕地保護賬戶中劃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專戶。具體支付辦法按照《成都市耕地保護基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成府發[2008]8號)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市財政部門會同審計部門制定全市統一的農民養老保險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農民養老保險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或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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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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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日公布的《成都市農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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