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的貫徹實施,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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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反《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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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照規定的管轄權限具體負責工資支付違法行為舉報投訴的受理和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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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開舉報、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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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舉報投訴人可以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和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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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舉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的,應具有明確的被舉報投訴人(單位)的名稱、地址;被舉報投訴人(單位)違反《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的事實;舉報投訴人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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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投訴人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的,可以書面投訴,也可以口頭投訴;口頭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當場記錄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請求,被投訴人(單位)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主要事實和投訴時間。對集體投訴的,由投訴人推選1至5名代表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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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受理電話舉報時,應制作舉報電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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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到舉報后,應在3日內對舉報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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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處理,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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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勞動者符合條件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并于立案之日立案查處。 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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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管轄的案件,認為案情復雜,需要由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處的,可以移送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處。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查處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管轄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也可以將其管轄的案件交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查處。 各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對工資支付違法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的,由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指定管轄。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處理工資支付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投訴、舉報的事項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范圍的,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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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投訴人應當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解決: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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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因私人之間的雇傭關系即勞務關系或者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分包關系引起勞務報酬或工程款糾紛的,當事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發包人或者承包人違法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該單位或者個人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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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違反《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及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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