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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甘肅礦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甘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財政廳《關于修訂企業關閉破產預留和清償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的通知》(甘勞社發〔2004〕61號)下發后,在實際執行中,部分企業要求對文件中的一些表述予以解釋。經研究,現做如下說明: 一、文中“企業關閉破產前上一年應繳費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全部職工的應繳費工資總額,既包括在崗職工的應繳費工資總額,也包括下崗職工的應繳費工資總額。 二、文中“企業資產變現”是指關閉破產企業的全部關閉破產資金,既包括破產企業資產變現資金,也包括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時政府的補助資金和企業主管單位承諾的兜底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