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合同備案工作,根據《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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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注冊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一)簽訂集體合同; (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 (三)終止、續訂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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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集體合同備案的,應報送以下材料: (一)《集體合同備案申請表》; (二)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關于集體合同的決議; (三)集體合同一份; (四)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 依法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簽訂集體合同備案,同時應報送法人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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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報送的集體合同備案材料,應出具《集體合同備案受理通知書》。 用人單位報送的集體合同備案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出具《集體合同備案補正材料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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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的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合同雙方的主體資格; (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 (三)集體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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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備案的集體合同內容有異議的,應自受理集體合同備案之日起15日內出具《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 《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一式兩份,送達報送集體合同單位一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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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雙方經集體協商修改后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會議同意后,重新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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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變更、續訂集體合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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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填報《解除終止集體合同備案登記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解除終止集體合同備案登記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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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簽訂區域、行業集體合同的,由區域、行業的工會組織按照簽訂區域、行業集體合同的相關規定向其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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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集體合同備案的統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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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管理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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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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