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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常規兵器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名稱表的說明
1979-02-27 國家勞動總局 〔79〕勞總護字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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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第五機械工業部:
〔78〕五機安字第231號和〔78〕五機安字第1356號來文收悉。我們同意你部提出的“常規兵器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名稱表”中所列的工種,作為提前退休工種,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予以試行。 |
內容: |
一、為有利于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丁款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其他產業部對有毒有害作業工種劃分原則,結合我部目前生產特點,特制訂本表。 二、劃分有毒有害作業工種是根據正常生產情況下出現的有毒有害物質為主,未包括因設備故障和操作不良等出現的有毒有害物質擴散情況。 三、在執行中必須經常注意對有毒有害作業采用先進工藝,加強生產管理,為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徹底消除有毒有害因素而努力。如已采用先進技術,能從根本上消除有害健康因素的工種,不能再作為有毒有害作業工種。 四、常年接觸并與列入的有毒有害作業工種同勞動條件的專職機械設備維修工、分析檢驗工和常年跟班的技術員,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申請,報省(市、自治區)主管局審核,并征求省(市、自治區)衛生部門意見后,經國家勞動總局批準后執行。 五、在執行中由于生產發展所出現的新毒物,應提出有毒有害的可靠根據,報五機部和衛生部平衡,經省(市、自治區)勞動局批準,方可執行。 六、對不屬于五機部特點的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和其他有害工種可按有關規定,經省(市、自治區)勞動局審查同意后執行。 |
附件: |
常規兵器工業有毒有害作業工種名稱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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