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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步運行以來,在減輕患大病參保人員的經濟負擔、構建和諧社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醫療設備價格調整、藥品目錄品種增多和患大病人數不斷增加,原繳費標準已不適應大病救助基金的運行。為使大病救助基金安全運行,切實保障參保人員醫療需求,市政府決定對《呼倫貝爾盟建立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呼署辦發〈2000〉9號)規定的參保人員繳費標準和支付額度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從2006年1月1日起,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由原來每人每月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0元(含退休人員,其中用人單位負擔5元,參保個人負擔5元),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向統籌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二、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8萬元調整為10萬元(不含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2萬元)。超出最高支付限的費用,由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或商業醫療保險解決。 三、各地要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使應參加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的人員應保盡保,足額上解大病救助基金,維護社會穩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