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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推進城鎮居民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障工作,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經市政府研究,現就進一步完善《紹興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居民醫保辦法》)和《紹興市區未成年人醫療保障試行辦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醫保辦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城鎮居民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按《居民醫保辦法》參保的人員,在紹興市區定點街道(鄉鎮)衛生院(含下屬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下同)就醫的,其發生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從15%提高到25%。門診醫療費用在就醫時按報銷比例直接扣減,扣減的費用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與各街道(鄉鎮)衛生院按市區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和考核辦法規定進行結算。 二、降低城鎮居民和未成年人醫療保障起付標準 按《居民醫保辦法》和《未成年人醫保辦法》參保的人員,在紹興市區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作如下調整: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由1000元調整為800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由700元調整為500元,一級及其他醫療機構由500元調整為300元。 特殊病種門診的起付標準由600元調整為300元。 三、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支付標準 (一)在一個醫保年度內,按《居民醫保辦法》參保的人員發生的符合支付規定的累計住院醫療費用,醫療保障資金支付比例調整為:起付標準以上至4萬元(含4萬元)部分,支付50%;4萬元以上至8萬元(含8萬元)部分,支付55%。 (二)由醫療保障資金與參保人員個人共同承擔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仍為8萬元。 四、調整未成年人醫療保障費繳費時間 按《未成年人醫保辦法》參保的人員,其醫療保障費繳費時間調整為每年9月1日至10月20日,其醫保年度仍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外地來紹就讀新生按本地學生繳費標準繳費,不再按實際享受月數每月5元的標準繳費。 五、其他事項 2007年1月1日以后戶籍關系由紹興市外遷入市區的非農戶籍人員,自戶籍遷入之日起滿三年〈原紹興市各縣(市)戶籍年限視同紹興市區戶籍年限〉,方可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障。 已參加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市區非農戶籍被征地農民或市區學校、幼兒園在冊學生(兒童),原則上不再參加城鎮居民或未成年人醫療保障。如要求參加的,需按城鎮居民或未成年人醫療保障繳費標準重新全額繳納個人自繳部分費用后,方可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待遇,但不能同時享受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或未成年人)醫療保障待遇。 本意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