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我市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和《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我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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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通知的適用范圍和對象 本通知適用于鄂爾多斯市行政區域內2002年3月以前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老工傷人員。 上述所稱的老工傷人員是指在2002年3月以前已經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并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目前仍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 鄂爾多斯市行政區域內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轉制、破產企業的老工傷人員也適用本通知。 凡是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內政辦發〔1997〕58號)第二十四條(五)項、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一次性結清工傷保險待遇并解除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不適用于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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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原則和程序 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用人單位與老工傷人員協商一致,并由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按下列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一)用人單位可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的基本信息登記造冊,并經老工傷人員簽字確認后,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用人單位提出申請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老工傷性質的材料,由旗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出具確認意見書,連同申報材料上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 證明老工傷性質應提供以下材料: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 2.市、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結論書; 3.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初次診斷為職業病的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初次醫療診斷證明。 (三)破產、轉制企業工傷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老工傷性質的材料,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 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老工傷人員必須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勞動能力進行復查鑒定后,方可參加工傷保險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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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工傷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一次性繳費標準 (一)凡享受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應按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一次性交納工傷保險費5萬元、4萬元、3萬元。 (二)凡無護理依賴的工傷人員每人一次性交納工傷保險基金2萬元。 (三)凡在原用人單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1—4級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向工傷保險基金交納工傷保險費,具體繳費的計算方法為: 工傷職工當時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余年 (四)凡領取工傷職工遺屬撫恤費的人員,由原用人單位一次性向工傷保險基金交納工傷保險費,具體計算方法為: 撫恤對象當時實際領取撫恤費×撫恤對象余命年(其中未成年人計算到1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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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老工傷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資金來源 老工傷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資金由其所在的用人單位一次性交納。 經當地政府批準轉制、破產企業的工傷職工的統籌資金從企業改制的存量國有資產中按標準提取;無資產可提的,由當地財政統籌安排解決。建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如有虧空,由當地財政負責兜底。 五、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一)傷殘津貼; (二)遺屬撫恤費; (三)因工傷殘部位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 (四)職業病治療費用; (五)護理費; (六)假肢、輪椅等輔助器具的配置、更新費用。 以上支付項目必須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后,方可享受相關待遇。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前,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后,用人單位或者老工傷人員向所在旗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應當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確認意見書》、《鑒定結論書》以及醫療費用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經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工傷保險待遇從次月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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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 用人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追究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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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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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由鄂爾多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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