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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以保障商貿、餐飲、住宿
等服務行業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農民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關于實施
〈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處理意見》),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通知。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所有農民工應當按照《條例》規定,依法參加我市
的工傷保險。
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主要是指商場、超市、飯店、旅館、浴室、舞廳、游戲室等行業。所有農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勞動年
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其中包含外地在我市打工人員和工作流動頻繁人員。
二、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針對服務業農民工工作流動頻繁的特點,實行“定員定額征收”的辦法。即:用人單位按統籌地區確定的每人每月定額一
次性為參保農民工繳納6個月的工傷保險費用。6個月后該農民工仍在本單位工作的,單位應繼續為其一次性繳納6個月的工傷保險
費用,參保農民工流動到新用人單位的,由新單位續繳。市直、清河區、清浦區、經濟開發區繳費標準為每人每月5元,其他統籌
地區繳費標準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四、對參保農民工實行“動態實名制”的管理辦法,即:參保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經辦機構對每名參保農民工發一本《
工傷保險流動繳費手冊》,交參保農民工保管。用人單位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人員增減情況。參保農民工在所屬統籌地區內流
動就業時,《手冊》隨身攜帶,工傷保險關系及時轉移到新單位。
五、參保單位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時,攜帶相關資料,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農民工參保花名冊》。
六、各統籌地區應嚴格按照《條例》、《實施辦法》、《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處理意見》及
本統籌地區相關政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七、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使用的非農職工亦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已參加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此類型單位不再參
照此辦法。
八、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