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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事指南 一、為進一步規范本局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公共服務行為,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質量,根據《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機關和屬下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下稱屬下各單位 及其公務員。 三、局機關各業務處室和屬下單位應將所承辦的具體業務,以及對服務對象在辦理業務時應提供的相關資料有一個詳細的指引。 四、辦理程序。服務對象需要辦理本局勞動保障職能范圍內各項業務時,根據相應的要求,一次性攜帶齊全的有關資料到本局相關職能部門業務窗口,工作人員在接受資料后,能馬上辦理的應即時辦理,并將結果告知服務對象;不能馬上辦理的,根據“限時辦結制”的規定,由受理人將服務對象的資料轉交相關部門研究處理,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和性質,書面或口頭反饋給服務對象。 五、辦事流程示意圖 六、凡違反本制度而被有效投訴的按《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第九條 第(二)款規定處理。 七、有效投訴的認定按《廣州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規范試行規定》中第六條 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公共服務行為有效投訴受理及認定辦法》。認定投訴和處理違規行為由本局人事處和監察室(機關黨委辦)負責。 八、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