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農民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化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關于開展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勞社工傷司函〔2007〕18號)、《遼寧省工傷保險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87號)、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推進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遼勞社發〔2008〕77號)及《大連市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大政辦發〔2006〕144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以下稱用人單位)均應為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二、用人單位應在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后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每月為農民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繳費費率按《關于調整大連市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大勞發[2004]14號)文件執行。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四、對參保農民工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參保繳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農民工建立參保檔案。用人單位用工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人員增減情況。參保農民工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流動就業時,工傷保險關系須及時轉移到新用人單位。 五、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欠繳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實際用工人數與申報用工人數不符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依法責令其改正,并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六、用人單位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積極協調配合,推動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八、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行業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仍按《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連市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大連市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大政辦發〔2006〕144號)文件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