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體系,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黑龍江省城鎮居民和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指導意見》(黑勞社發[2006]18號)和《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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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呼蘭區)的市區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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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是指年齡在18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市市區內非農戶籍、且從未與用人單位建立過勞動關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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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時,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可以從下列參保模式中選擇其一: (一)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為9.5%,建立個人賬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住院醫療統籌。以本市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醫療保險費,可以選擇繳費比例為5%或2.5%的方式繳費。繳費比例為5%的,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統籌待遇;繳費比例為2.5%的,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統籌給付標準50%的待遇。 男未滿50周歲、女未滿45周歲的城鎮居民,除上述參保模式外,也可選擇以本市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為6.5%,享受住院醫療統籌待遇。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后,建立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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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保城鎮居民年齡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以本市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原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所差合計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后,從次月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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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鎮居民申請辦理參保登記時,男年齡在滿60周歲至75周歲,女年齡在滿55周歲至75周歲的,以本市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可選擇8%或4%繳費比例,一次性繳足15年的醫療保險費;年齡在75周歲以上的(含75周歲),以本市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醫療保險費,可選擇8%或4%的比例,一次性繳足10年的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為8%的,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統籌待遇;繳費比例為4%的,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住院醫療統籌給付標準50%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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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鎮居民,應當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后,方可申請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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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一次性繳納住院醫療統籌費的,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其他人員到本人戶口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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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城鎮居民在遞交參保申請時,須提供本人戶口、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近期免冠照片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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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男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且經審核批準后,須持《哈爾濱市市區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登記表》到指定銀行儲蓄網點開立個人儲蓄賬戶,預存3個月以上的醫療保險費。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參保城鎮居民個人儲蓄賬戶中劃轉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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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城鎮居民應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后,方可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自繳費次月起即可使用個人賬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一次性繳納住院醫療統籌費的人員,自辦理參保登記且經審核批準滿6個月后,可享受相應的住院醫療統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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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參保城鎮居民未能按時到所在銀行存儲醫療保險費,當月劃轉醫療保險費出現空頭的,視為中斷繳費,自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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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城鎮居民中斷繳費不滿3個月的,可補繳醫療保險費,并從欠繳之月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自補繳之月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視為自動退保,重新參保時原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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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年齡達到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的參保城鎮居民,須每年在本人出生月份(以身份證為準)時,持醫療保險證、戶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年審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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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加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大額醫療救助費按每人每月5元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連續繳納到不再參加醫療保險時終止。年齡在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的參保城鎮居民,應當在每年年審時,一次性繳納次年度大額醫療救助費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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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選定的參保模式年內不準變更。一年后,由于經濟狀況變化等原因提出變更申請的,終生只可批準其作一次變更。住院醫療統籌變更為基本醫療保險的,須按其參保時間一次性補繳住院醫療統籌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所差金額,不補記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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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城鎮居民男年齡滿60周歲、女年齡滿55周歲時,須攜帶戶口、身份證、醫療保險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身份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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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后,與已參加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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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城鎮居民死亡的,其家屬須在十五日內持戶口、死亡證明、醫療保險證原件及復印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將追回不應劃入個人賬戶的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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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保城鎮居民個人賬戶劃入比例及待遇標準等按照《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關于實施<哈爾濱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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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參保范圍內的城鎮居民,申請辦理參保手續的時限為: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至2006年12月20日止,逾期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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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今后陸續達到18周歲的城鎮居民,應當在年滿18周歲時申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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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今后陸續被征地的農轉非人員,應當在辦理農轉非手續6個月內,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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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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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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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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