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 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2011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的,增加39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37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35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330元/月。 二、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其按規定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目前享受的傷殘津貼加上本通知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后的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四、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原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其按本通知規定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