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沙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4]25號)實施兩年多來,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對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了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提高其保障水平,現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用人單位新增參保人員,從繳費的下月起,連續繳費10個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參保人員停保后,3個月以內辦理續保手續并補齊停保期間所欠保險費的,從續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3個月以后辦理續保手續的,從續保的下月起10個月以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參保職工持《再生育證》,女職工系初育并在產假期間單方申領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享受30天獨生子女獎勵假,但不享受晚育獎勵假。 三、參保職工持《再生育證》,男職工系初育并單方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配偶無經濟收入的,可按規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四、以上補充規定從發文之日起施行。《長沙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與本補充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