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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積極應對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準確適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應對措施》關于對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精神,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相關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加強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基本原則
1、加強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是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手段。公正高效地審理好勞動爭議案件,可以使廣大企業,尤其是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較大、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企業,盡早從矛盾糾紛中解脫,使企業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優化投資結構、促進產業優化升級中,投入到自主創新、加快轉變經營發展方式中,投入到技術改造、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中,為實現“保增長、促發展”的目標奠定堅實的基礎。
2、加強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涉及到廣大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保障,審理好勞動爭議案件,一方面,可以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于人民法院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民生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決工資拖欠和就業穩定問題,不斷增加職工收入,提高職工的消費能力,進一步增強消費對經濟增長的拉動力。
3、加強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措施。公正高效地審理好勞動爭議案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訴訟程序機制對勞動爭議糾紛,特別是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的化解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4、加強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堅持保障民生和促進企業發展相并重。要深刻認識保障民生和促進企業發展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堅持民生為本、企業為基。既要注重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也要切實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等各項合法權益,努力尋找雙方利益的共同點和平衡點,在促進就業、企業生存、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之間實現多贏和平衡。
――堅持促進就業和維護勞動關系穩定相兼顧。要充分發揮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規范、引導作用,把促進就業增長、穩定勞動關系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就業局勢和勞動關系。盡量維護勞動合同的效力,慎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解決勞動爭議案件。引導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顧全大局,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避免出現企業大規模集中裁員;鼓勵和支持困難企業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堅持執行法律與貫徹政策相統一。勞動關系的調整牽涉到經濟、社會制度的各個方面,具有很強的政策性與靈活性。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不僅要嚴格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也要充分掌握部門規章、文件和政策的要求和導向,將執行法律與相關部門規章、政策統一起來,全面、正確理解勞動法的立法本意,確保法院裁判的正確方向。
――堅持調解前置、首選調解和著重調解。要將調解工作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首選裁判方式,在審判工作的全過程開展調解工作。所有勞動爭議案件必須進行訴前調解,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室和工會組織特邀調解員的作用,力爭將勞動爭議糾紛化解于訴前。對進入訴訟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在開庭前、開庭時、庭審后及判決書送達前均要開展訴訟調解工作。
二、當前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積極應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主要措施和相關法律適用
(一)妥善審理拖欠工資和裁員爭議案件,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維護就業形勢的穩定和勞動者權益的實現。
1、規范企業裁員行為,穩定就業崗位。嚴格審查用人單位的裁員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對違反《勞動合同法》進行的裁員應當依法認定無效。要鼓勵和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于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且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確有困難的,要盡可能促使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
2、高度重視農民工工資爭議的審理,保障農民工權益。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應當采取簡易程序處理。凡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執行,確保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到勞動報酬。
3、依法引導與規范彈性用工,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對于因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主張加班工資引發的爭議,要充分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如果約定的薪酬較高且明確不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資的,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主張加班工資的請求應當不予支持。對于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如果未依法履行審批手續,仍然應當視為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但在計算加班工資時,應當結合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的崗位性質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進行合理裁量。
4、靈活采取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措施。對資金短缺但仍然能夠正常經營、具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要盡量在可控制的范圍內允許企業繼續使用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財產,盡可能維護企業的正常運轉和勞動者的長遠利益。對企業主非法撤資逃薪的案件,要加大訴訟保全工作力度,迅速采取凍結、查封、扣押等措施,有效控制企業財產,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實現。
5、建立集中指定管轄制度。對企業主非法撤資逃薪引發的同一企業或關聯企業的多起案件,分屬不同轄區人民法院管轄的,被訴企業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應及時報告省法院,由省法院依照級別管轄的規定集中指定被訴企業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實現對勞動者權益的平等保護。
(二)妥善審理勞動合同爭議案件,著力構建和維護公平、誠信的勞動力市場秩序,實現勞資和諧。
1、合理規范非典型性勞動關系。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下崗、內退職工,自行到另一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的,應認定雙方形成了非典型性勞動關系。雙方有關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工傷保險的爭議,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處理,但勞動者要求與該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辦理社會保險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審理涉及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爭議案件,既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又要防止因不適當擴大競業限制的范圍而妨礙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依法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的效力。只有在存在商業秘密等需要保密事項的情況下才可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未按照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低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標準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原則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要求按照法定標準補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審理因勞動合同變更引起的糾紛,要在堅持充分保護勞動者生存權的前提下,依法維護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其勞動規章制度或雙方的書面約定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4、審理勞動者辭職糾紛案件,既要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與辭職自由,又要依法規范勞動者的辭職行為,防止因不誠信的辭職行為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除有服務期約定的外,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前或者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前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妥善審理社會保險糾紛案件,著力構建多元社會保險事故救濟體系,保障勞動者權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
1、準確把握社會保險糾紛案件的受理范圍。按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嚴格把握社會保險糾紛案件的受理范圍和審理程序。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切實保障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對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要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妥善加以解決。
2、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系。對于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3、正確認定工傷保險賠償與商業保險賠償的關系。用人單位主張從其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賠償中扣除對勞動者依據人身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合同已經獲得的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妥善處理未經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賠償糾紛。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
5、妥善處理個人承包引起的工傷保險賠償糾紛。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予以賠償,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進一步健全完善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機制
1、著力構建勞動爭議案件三方合議裁判機制。從工會組織和企業家協會中選任一定數量的人民陪審員,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組成由法官、工會組織人民陪審員和企業家協會人民陪審員共同參加的合議庭,進一步提升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工作質量和效果。
2、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案件“訴調對接”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省法院與省總工會相關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及其特邀調解員的作用,促成勞資雙方達成諒解,實現互利共贏,解決矛盾糾紛。全面推進企業調解、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聯動。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員和各類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人員的培訓及業務指導,進一步提高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解決糾紛的能力。
3、進一步加強與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溝通與協調。認真貫徹落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完善與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信息溝通、業務協調、機制銜接工作,使大量的勞動爭議糾紛能夠在仲裁階段得到圓滿解決,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4、進一步加強對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業務指導。省法院和各市中級人民法院要經常性地深入基層對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并掌握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司法對策,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要對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多的法院開展重點督查,共同分析研究案件高發原因,研究制定司法應對舉措。
5、嚴格執行勞動爭議案件信息報送制度。按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及時審理拖欠工資等勞動爭議案件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蘇高法[2008]417號)等文件要求,定期向省法院報告勞動爭議案件,特別是因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情況。省法院將定期對上報情況進行統計、通報。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