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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單位,各縣(區)勞動保障局: 為妥善解決農民工在我市進城務工期間醫療保障問題,根據《關于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6]35號) 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農民工參保的對象和范圍問題 (一)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為切實保障農民工在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需求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所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均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為雇傭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手續。 (二)我市轄區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均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應是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本省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戶口,有勞動能力并與我市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四)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在工商注冊地參保。對于工商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未在工商注冊地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應在生產經營地參保,即為生產經營地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及辦理生產或施工許可一定期限內,到所在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 二、關于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 (一)農民工繳費本著“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按照上一年度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3%的比例,可以按月、季、年繳費,也可以一次性繳費。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農民工醫療保險住院費用統籌基金,不建立農民工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待遇。 (二)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到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申報參保需提供如下材料: 企業經營資質證明、從業人員登記表; 農民工有效的居住證明、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比照其他城鎮職工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每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同時繳納。 (四)農民工參保繳費率可在新制度穩步進行后,根據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五)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要單獨建帳、單獨管理、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的住院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用于解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三、關于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待遇問題 (一)按照上述辦法繳費,不建立農民工個人帳戶,只建立住院費用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農民工參保不計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二)用人單位應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參保登記、申報、繳費手續。農民工參保后從下個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參保農民工在患病住院期間享受與同一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同等的醫療待遇,執行統籌地區相關規定。農民工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結算。 (三)經辦機構應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結算服務,具體結算和辦法按異地醫療結算辦法處理。 四、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有關問題 (一)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或沒有按時足額繳費的,農民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統籌地區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報銷。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而導致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醫療待遇方面爭議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問題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各單獨統籌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統籌地區同類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四)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是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統籌地區農民工醫療保險業務的經辦和管理。 (五)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適應農民工參保工作的要求;簡化參保手續,主動搞好經辦服務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以用人單位未在本地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為由,拒絕為其辦理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200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