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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事)勞動保障局,市區各有關委、辦、局、公司、各直屬企業:
根據2004年3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和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4]14號文)規定,對我市2004年度企業最低工資作出調整,現將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企業最低工資的執行標準 (一)調整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常州市市區(含武進區)執行省定一類標準620元/月(原標準為540元/月); 金壇市、溧陽市執行省定二類標準500元/月(原450元/月). (二)調整的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常州市區(含武進區)執行省定一類標準5.20元/小時(原標準4.60元/小時); 溧陽市、金壇市執行省定二類標準4.20元/小時(原標準3.80元/小時). (三)市區依法應由個人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標準 1、凡按規定享受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個人依法要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最低住房公積金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并向有關經辦機構繳納,繳納標準的計算基數按常勞社險[2004]99號文和常公積金[2004]20號文執行,具體支付標準如下: (1)個人應繳納的月最低基本養老保險費69 元; (2)個人應繳納的月最低基本醫療保險費19元; (3)個人應繳納的月最低失業保險費9元; (4)個人應繳納的月最低住房公積金: 按10%繳納的月最低住房公積金54元; 按11%繳納的月最低住房公積金60元; 按12%繳納的月最低住房公積金65元; 2、凡按規定享受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同時支付個人應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具體支付標準如下: (1)個人應繳納的小時最低基本養老保險費:0.40元; (2)個人應繳納的小時最低基本醫療保險費:0.10元; 溧陽市、金壇市和武進區個人應繳納的最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標準按本通知第(三)條要求及有關規定自行確定。 二、調整企業最低工資的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并從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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