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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皖政[1997]63號)實施以來, 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已基本統一,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得到有效 保障。隨著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 題。為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各類企業職工以及應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各類從業人員,均應按 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 、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的,應及時變更社會保險登記。已參保人員因故變動工作單 位或跨統籌范圍流動就業的,應按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轉 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手續,做好管理服務工作。 二、符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但尚未參保的單位和職工,必須按規定參保并從當 地實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時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和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起始時間和1995年底以前的補繳費比例按地級市政府規 定執行;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補繳費比例按省政府批準的各地級市企業和職工繳費比例執行 。單位和職工補繳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職工補建補記個人帳戶。 科研、工程勘察和城市公用事業等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所在地企業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城鎮個體勞動者(包括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業主和雇工,下同)按本人月實際收入為 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月實際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 繳 費基數;本人月實際收入超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列入繳費基數;無 法確定月實際收入的,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由16%調到20%。城鎮個體工商戶雇工的基本養老保 險費由業主和雇工共同承擔。其中,雇工本人繳納6%,其余由業主繳納。今后雇工本人的繳 費比例逐步調整到8%。 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帳戶。 四、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失業后,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個人帳戶繼續計息,重新 就業后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于從事城鎮個體勞動的,應按城鎮個體勞動者 繳費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年齡偏大、再就業確有困難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再 就業服務中心時,經職工本人與企業協商一致后,可簽訂保留養老保險關系協議,由企業和 職工本人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協議 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繳費方式、資金來源及可參加協保人員條件范圍等由地級市政府規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管理服務工作,及時接續出中心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并做到養老 保險費應收盡收。 六、單位和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為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以周年計算,繳費每滿12個月為1年。已參保職工在1995年底前按國家政策規定可計算的連 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過去已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失業人員重新自謀職業后,并按城鎮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后繼續繳費的年限合并計算。 以前從未參保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從實際參保繳費時起計算繳費年限,不得以向前追溯補繳 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要與本人在職時實際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基數掛鉤。職工依法履行繳 費義務,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應予退休,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鎮個體勞動者依法履行繳費義務, 達到60周歲(女50周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可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 險待遇。 八、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 金: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職工 ,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月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為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下同);個人帳戶養老金 為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下同);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視同繳費年 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計算辦法);調節金仍按省政府批準各地級市的標準執行(下同)。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職工,按本條第(一)款規定 領取的月基本養老金低于原規定(即統一制度前的計發辦法)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 的部分,予以補齊。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失業后從事城鎮個體勞動并 繼續參保繳費的,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達到60周歲(女50周歲) ,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九、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因病或非 因工致殘,經地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按以下辦法計發月基 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因病退休年齡的職工,由地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辦理因病退休。 在核定基本養老金時,按其正常退休年齡計算,每提前一年(滿12個月為1年),基本養老金 減發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算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 戶養老金。 (二)未達到國家規定因病退休年齡的職工,經地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按月領取基本 養老金,計算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三)上述人員在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如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年當地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年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月基本養老金,以后 按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規定執行。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后,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 十、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 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達 到國家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后,按本條規定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十一、統一制度前和統一制度后參加工作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 15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中,有視同 繳費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二、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帳戶管 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由企業承擔的年金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 本中列支。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安徽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試行)》 中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本通知由省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 。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