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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和中央駐穗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事廳和省公安廳《關于改革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調錄〔2000〕13號)規定以及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08年省直及中央駐穗單位廣州市機械增長人口計劃的通知》(粵發改社〔2008〕561號)和《關于大專學歷以下應屆畢業生廣州市機械人口計劃申報問題的通知》(粵發改社〔2008〕562號)的要求,現將省直及中央駐穗單位接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應屆畢業生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直及中央駐穗事業單位(不含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不要財政撥付任何經費的事業單位)聘用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公開招聘,雙向選擇,在編制定員內擬定聘用對象后,填寫《廣東省事業單位補充人員審批表》報省人事廳審批。相關材料逕送我廳人才管理開發處。畢業生憑省人事廳簽發的同意聘用函和入戶指標卡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企業(含各種所有制企業)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不要財政撥付任何經費的事業單位接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堅持單位自主用人、畢業生自主擇業的原則。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平等協商簽訂《聘用畢業生合同》,報省人事廳辦理《聘用畢業生合同》鑒證。相關材料逕送省人才服務局。畢業生憑省人事廳簽發的《畢業生就業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進入廣州市就業的中專畢業生,原則上僅限于本省生源,個別特殊行業需招收外省生源的,嚴格限制急需緊缺專業內。 各用人單位需在每年10月31日前辦理申報接收手續。 廣東省人事廳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