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發揮高級專家的作用,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多作貢獻,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長和隊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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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高級專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正副主任醫師、正副編審、正副譯審、正副研究館員、高級經濟師、高級統計師、高級會計師、特級記者、高級記者、高級工藝美術師,以及文藝六級以上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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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經下述機關批準,其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準,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杰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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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中,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的,在達到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退休年齡時,應當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科學技術或文化藝術等工作.特殊情況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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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的待遇,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符合以下情況的,退休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一)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準后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二)建國后從國外或者從香港、澳門、臺灣回來定居工作的高級專家,其退休費均按建國后參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標準發給.其中有重大貢獻的,再按本條(一)項規定提高退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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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后,如身體尚好,可以接受部門或單位的聘請,擔任科學技術或文化藝術顧問,也可以直接承擔業務工作.聘請離休退休高級專家應簽訂聘請合同,聘請條件和受聘人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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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單位和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于干部離休退休后政治、生活待遇的有關規定,對離休退休的高級專家應體貼關懷,熱情愛護; 要積極主動地幫助他們繼續進行科學研究、資料整理、著書立說等工作,為他們的業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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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以前,已經離休退休的高級專家,不再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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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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