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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局):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臺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權限 (一)省直、中央、部隊駐穗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理申請、簽發就業證和監督管理; (二)省直、中央、部隊駐其他地級以上市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轄區內的用人單位聘雇臺、港、澳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由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理申請、簽發就業證和統一監督管理。各地級以上市可根據工作需要在縣(市、區)設立辦事窗口,接受《臺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申請。此前關于臺、港、澳居民就業權限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臺港澳居民就業登記備案管理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后10個工作日內,應當持就業證和填寫好的《臺港澳人員就業備案登記表》,到頒發就業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港、澳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辦理就業證的,無須進行登記備案。各地在核發此類就業證時,應在“工作單位”欄內注明為“個體工商戶”。 三、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管理用人單位聘雇臺、港、澳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擬聘雇或派遣的臺、港、澳人員應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包括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其他部門核發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四、就業證的期限、延期、變更和注銷 (一)期限確定。就業證的有效期限由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勞動合同或派遣證明的有效期。 (二)就業證延期。臺、港、澳人員勞動合同期滿或派遣任職期滿后,原單位需續聘的,應憑原就業證、續簽勞動合同或續聘派遣證明和相關資料(見附表6)到原發證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 (三)變更用人單位。臺、港、澳人員在內地變更用人單位的,由變更后的用人單位填報《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申請表》并持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原就業證的注銷證明,到新就業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申辦就業證。 (四)注銷辦理。用人單位為其聘雇的臺、港、澳人員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時,應持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任職期滿證明)和原就業證到原發證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 五、參加社會保險 (一)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參加企業所在地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 (二)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為所雇傭的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 (三)與境外或臺、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派遣到內地就業,并未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臺、港、澳人員,可不參加所在地的社會保險。 六、若干具體問題 (一)關于有效旅行證件。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公安機關簽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外交部門為臺、港、澳人員在境外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二)關于健康狀況證明。臺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的健康狀況證明是指由內地衛生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健康證書》,或臺港澳地區批準設立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三)為統一辦事程序、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現印發有關就業證申辦事項表格(文書)樣本(見附表),供各地參考使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