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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政策,促進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切實減輕參保居民負擔,提高參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擴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市政府決定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予以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參保范圍 1、 尚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由職業失業轉退人員可自主選擇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各級各類在校學生凡在縣城(含縣城)所在地以上學校就學的,不論戶籍,一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3、“4050”和公益崗已退休人員可以自主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4、具體本轄區戶口的進城務工人員可自主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 5、已參加新農合的原農村非農業人員,可自主選擇參保形式,原則上不強行要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 降低成年居民個人繳費標準 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即成年人繳納總額230元),降低成年居民個人繳費標準。即:普通人群由原來的個人繳納150元調整為100元。政府補助由原來的80元調整為130元;低保人群由原來的個人繳納50元調整為30元,政府補助由原來的180元調整為200元;低保人群中60歲以上老年人和重度殘疾人群由原來的個人繳納40元調整為20元,政府補助由原來的190元調整為210元。政府補助部分由市縣兩級財政按原定比例分擔。 三、實行門診統籌制度 1、建立在校學生意外傷害門診統籌制度。參保學生在本學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或非在校期間發生無其他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其一次性門(急)診就醫超過1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60%,因交通事故或非在校期間發生的有其他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治療終結后,由受害參保學生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按上述規定執行。 2、建立門診慢性病統籌制度。參保居民門診慢性病確定、慢性病門診治療的病種范圍和服務管理比照朝陽市市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慢性病)管理辦法執行。門診慢性病的起付標準為每人每年度3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參保居民本身應享受的住院待遇支付標準執行。最高支付限額比照朝陽市市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項目(慢性病)管理辦法確定的相同病種減少一千元。各單獨統籌地區要抓緊確定本地區慢性病門診定點醫療機構。 3、建立無醫療費支出者普惠制度。對按時足額繳費的且本年度內沒有發生門診和住院費用的參保居民。給予一定的門診醫療費補償。補償金由醫療經辦機構以記帳方式于次年第二季度劃入本人的醫療保險卡中,用于補償居民就醫購藥發生的費用。劃入的醫療費用補償金,其本金和利息可以跨年度結轉使用和繼承,但不得沖抵下一參保繳費年度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也不得返還現金。 四、設立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由社區或委托單位的醫療保險經辦人員根據其參保居民的類別核定繳費金額,到醫保經辦機構復核后,開據繳費核定憑單,居民持繳費核定憑單,于每年的9月初至11月末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逾期不繳的從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從2010年起,未按規定時限繳費或過期補繳欠費的,從補足欠費的下個月起恢復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從年初至補足欠費的下個月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由2009年新發布的政策較晚,尚未繳納2009年度費用的城鎮居民在9月底之前補繳完畢的,可從本年1月1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逾期不繳的視為自動斷保。2009年9月1日以后新登記參保的居民,包括新遷入本市的城鎮居民從繳費之日起執行一個月的等待期。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