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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07〕258 號)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市政府確定對全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760 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7.5 元。 二、根據國家、省關于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連續3 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最低月工資收入。凡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工資發放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適用最低工資規定。中央、省、部隊屬駐威企業和外地駐威單位執行威海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執行,市政府威政發〔2006〕73 號文件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