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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的社會保險工作,構筑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廣大外商投資企業創造公平競爭、服務周到的發展環境,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包括生產經營場地在農村的外資企業)均應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9〕第259號)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75號)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二、外商投資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繳費以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以月實際工資為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當年新辦企業和經各市區政府認定的困難企業,如職工同意,參保繳費基數可暫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 三、與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務工人員,不論何種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均應實行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按本市規定的差別浮動費率,一般控制在工資總額的1%左右。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后,所有工傷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生產經營場所在農村的外商投資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可區別情況,逐步規范。企業繳費有困難的,可先為職工參加住院大病醫療統籌,單位繳納住院大病統籌費控制在工資總額5%以內,職工個人不繳費。凡已在戶口所在地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工,如本人自愿,可暫不參加用人單位的醫療保險。生產經營場所在城市建成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城鎮企業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 五、外商投資企業的城鎮戶口職工,必須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參保。外商投資企業的農民工,按威政辦發〔2003〕41號文件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其中使用不足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本市農民工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單位為其繳納的養老補助費要及時并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個人名義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并入農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六、切實保障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險權益。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來勞務工,要按照威政辦發〔2003〕4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七、尚未參加社會保險或參保險種不完全的外商投資企業,要在本通知下發后一個月內(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要在成立后的一個月內),到工商注冊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保登記和繳費申報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與工商、外經貿部門溝通,督促外商投資企業及時參保。勞動保障部門對不執行我國社會保險法規,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外商投資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八、遵照國際慣例和我國法律做好外資企業的社會保險工作,有利于建立和諧的企業勞動關系,進一步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有利于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創造效率與公平相統一、發展與穩定相協調的社會環境。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將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切實抓出成效。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高企業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的法律意識,積極參加社會保險,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九、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熱情周到地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咨詢與服務。對分散在農村的外資企業,社保經辦機構要登門服務;鄉村外資企業較多的,也可委托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服務站)為企業參保提供及時的登記、申報、繳費和結算服務,盡最大可能方便企業和職工。能通過銀行辦理的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盡量通過開戶銀行辦理。 十、港澳臺資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可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