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廣東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
2008-11-11 廣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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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粵勞社函〔2008〕1725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的決定》(粵發〔2008〕4號)精神,現將《廣東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認定辦法》和《廣東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考核驗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系人:余逸群,聯系電話:020-83325693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
內容: |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產業轉移和勞動力轉移的決定》(粵發〔2008〕4號),促進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及轉移就業工作,根據《廣東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補助資金競爭性分配方案》,特制定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認定辦法。
一、工作目標
以確保農村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質量和擴大培訓規模為目標,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專家評審和集體研究等方式,認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技能培訓機構作為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
二、認定原則
采取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分級認定、統一備案的方式,面向全省各類技工院校、職業技術學校、培訓機構,嚴格按照規定的申請認定條件和程序開展評審認定工作,認定過程要實行陽光操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培訓機構認定
(一)申報對象:
1.各類技工院校、職業技術學校
2.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二)申請認定條件:
以下條件須同時具備:
1.具有法人資格和合法的辦學資格;
2.具有年直接培訓規模1500人次以上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4.有規范的教學管理體系,包括合理的培養目標,完整的教學大綱,適用的教材,科學的教學計劃和規范的教案;
5.有良好承訓實力,具備單批次(期)能承訓200人以上的教室、技能訓練工位、設施設備和師資力量。
(三)需提供申報的材料
1.《廣東省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就業定點培訓機構申請表》一式兩份;
2.申請認定報告;
3.各項管理制度(包括:教學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學籍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就業服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復印件一份;
4.法人資格相關證件和申報單位相應辦學資質的批準文件(辦學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申請開展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培訓教材各一套;
6.師資和必要的場地證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說明的材料。
(四)申請認定程序
1.申報:省屬技工院校、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向省勞動保障廳提交申報材料;各地市技工院校、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向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2.專家評審:由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從專家庫隨機抽取若干名專家組成評審小組,以“評分制”和“檔案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評審,查看培訓場所、了解師資及職業培訓開展情況并提出初審意見。
3.公示:對初審通過的培訓機構,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4.認定:對公示無異議的培訓機構,提交地級以上市推進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轉移工作專責小組認定,并由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發文公布。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五)培訓機構認定時間
各申報單位于每年1月20日(2008年度定點培訓機構認定申請截至2008年12月底)前向相應部門申報。定點培訓機構認定有效期為2年,期滿重新認定,培訓機構應在認定期滿前3個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四、管理監督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部門應對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任務考核。建立獎懲制度,對完成任務好的定點培訓機構給予表彰;對完成任務不力的進行批評、限期整改并相應減少次年培訓任務指標;對未能完成年培訓任務50%以上的,在培訓就業過程中將培訓任務委托,轉包給其它單位和個人的,或弄虛作假或經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追究機構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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