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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會保障分局、參保單位: 按照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及實行計劃生育信息申報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的現行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領管理,保障參保人的基本權益,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我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手續,具體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申領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時,應按照我市計劃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在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登記并接受有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才能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申領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應提供以下資料: 1.診斷證明原件; 2.醫療收費收據(發票)原件; 3.《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準生證》等; 6.本人銀行存折原件及復印件(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和本市戶籍城鄉居民參保人除外); 7.社會保險卡原件及復印件; 8.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原《東莞市社會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停止使用。 三、參保人申領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應到各鎮(街)社會保障分局辦理。同時符合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待遇申領條件的,須一次性辦理申領手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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