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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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濟結構多元發展的新形勢,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調動職工積極性、創造性,協調企業勞動關系,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依照《憲法》和《勞動法》、《工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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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職工民主管理是指企業職工依據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廠務公開、集體協商等形式參與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行為。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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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工依法享有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狀況的知情、建議權;對涉及自身利益和企業勞動關系重要事項的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權;對企業貫徹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情況的檢查、監督權;對企業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員的評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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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工民主管理的宗旨是:促進企業科學決策,加強全員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推動企業貫徹落實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調企業勞動關系;推進基層民主建設,調動職工積極性、創造性,共謀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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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意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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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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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法定基本形式。 職工25人以上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制度,25人以下的企業可以通過建立民主管理小組實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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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和基本職責是: 1.聽取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管理工作的報告,評議企業工作和管理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以及工資分配、保險福利、安全生產、休息休假、崗位責任制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的方案、規章和措施; 3.檢查監督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情況;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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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有、集體資產和職工股控股、參股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和職責還應包括:審議通過企業改革改制方案;聽取和討論有關經營管理重大決策,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考核、兌現辦法及考核結果,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情況報告;民主評議企業領導干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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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班組、工段或科室為選區,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或更換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職工5000人以上企業,職工代表一般不少于200人;職工1000人左右的企業,職工代表一般不少于100人;職工100人以下企業應召開職工大會,也可以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但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于30人。職工代表中,直接從事生產、科研、經銷的職工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50%。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若干職工代表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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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經工會組織、五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或企業行政提議,可以增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次數。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結合召開,分別行使各自職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審議的文件、材料,至少提前一周發至職工代表團(組)征求職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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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一般由企業工會主持。規模較大的企業,可以設立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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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每次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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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就會議議程、企業工作報告等作出決議,可以采用舉手方式進行表決;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關系的重要事項作出決議,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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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屆期與基層工會委員會屆期同步,屆期期滿應當按時換屆。企業進行重大改制、改組等,職代會可以提前進行換屆。職工代表大會組織體系應當保持健全,職工代表出現缺員時由原選區及時選舉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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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小組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調查研究、督促檢查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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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工會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研究處理職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一次組織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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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責。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責范圍內的重要事項,應當主動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責范圍內作出的決議和通過的事項,企業應當認真落實,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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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工民主管理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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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廠務公開是企業管理公開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企業應將經營管理狀況,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與企業職工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其執行情況,企業重大決策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欄、黨政工聯席會、生產經營調度會、廠報廠刊、企業電視及局域網等形式向工會和職工群眾公開,保障職工知情權,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企業應當對廠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間、程序等作出規定,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組織職工群眾對公開質量和效果進行民主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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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職工方集體協商代表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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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集體資產和職工股控股、參股的公司制企業,董事會中應有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的職工代表;各類企業監事會中應有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的職工代表。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按照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和意愿行使參與決策權、監督權,并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述職,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其他設立董事會的企業,董事會在研究決定企業發展重大事項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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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建立民主議事會、職工代表巡視、班組民主管理小組等其他民主管理補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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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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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企業工會是職工民主管理的組織者。企業應建立工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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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在組織、主持職工民主管理工作中,行使以下職責: 1.宣傳、引導職工群眾正確行使民主管理權,組織選舉、培訓職工代表; 2.籌備、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3.征集和處理職工代表提案,發動職工圍繞企業發展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 4.與有關組織、人事部門一起開展職工代表評議企業經營者和管理人員工作; 5.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督促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和職工代表提案; 6.代表職工與企業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企業勞動關系重要問題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督促企業履行集體合同。 7.承擔企業廠務公開日常事務,收集、反饋職工意見和建議,并督促整改。 8.為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履行職責提供培訓、政策咨詢、幫助收集職工意見等服務。 9.督促企業糾正侵犯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行為,直至提請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查處。 10.建立職工民主管理工作檔案,定期向上一級工會報告民主管理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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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證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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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職工民主管理應當列入地方兩個文明建設工作目標,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委、政府部門和工會組織通力協作、共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制定工作規劃,加強工作指導和定期檢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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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民主管理實施意見,為工會組織職工實行民主管理提供制度保證。 民主管理應當列入企業工作目標,與企業工作責任制考核獎懲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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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保障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職工代表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應當視同出勤,由企業依法支付工資。集體協商代表和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在其任期內及期滿后一定時期內,非本人嚴重過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因參加工會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工會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責令企業恢復其工作,或者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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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企業上級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在評選勞動模范、優秀經營者和先進企業時,應當將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推薦意見,作為參加評選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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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發生嚴重妨礙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平等協商等情況,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工會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責令改正或者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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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工會對嚴重侵犯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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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不同類型的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事業單位職工民主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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