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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浙勞險 〔1999〕333號)、《浙江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1〕 17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標準和時間 1、調整標準。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因工死亡職工的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大40%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10%。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調整時間。因工死亡的職工,其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從2001年10月起調整。 二、資金列支渠道 1、對95年1月1日以后,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因工傷或確認為職業病死亡的職工,其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對94年12月31日前,因工傷或確認為職業病死亡的職工,其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已列入社保待遇發放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列入社保待遇發放的,由企業按原渠道支付。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