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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為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醫療需求,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就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1、《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省政府第161號令)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在產假期間,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中“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暫定為:產后大出血、產褥感染、彌漫性血管內凝血(DIC)、妊娠高血壓綜合癥。其醫療費支付參照無錫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規定執行。
2、因生育引起疾病醫療終結后,參保單位攜相關憑證、病歷資料等到社保中心按規定報銷費用。
3、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 |